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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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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26层、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3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3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3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3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4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4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4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4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4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5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1)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传真号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5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5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边卓群、蒋燕华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及咨询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代销份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天天盈、通联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下表所示:

 ■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WEB”)、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基金管理人提供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服务的定制:交易确认短信、交易确认E-mail、电子交易委托短信、电子交易账户变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2)第(11)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2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境外托管人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7)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或增设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少于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基金财产参与境内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l)本基金的其他境内投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制;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投资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c)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e)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或委托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7、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以及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及其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其他特殊情况处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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