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6]276号)。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6年1月27日举行2016年第9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2015年6月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时信息披露的内容。
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四条的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于收到此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