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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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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6—01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60号《关于核准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000,000股。2015年12月3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5] 48040031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3,000,000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15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682,959,694股增加至745,959,694股,注册资本由682,959,694元增加至745,959,694元。2015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2015年12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123)。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有关授权,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变更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的具体内容如下:

 变更前注册资本:682,959,694元人民币

 变更后注册资本:745,959,694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6—011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2月18日下午三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3,728,2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6.586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3,107,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6.503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2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833%。

 3、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2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83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终止参与设立共青城红投原创基金管理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2、《关于终止收购深圳全智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3、《关于公司2016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同洲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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