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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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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2月29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2月29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3月2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3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90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昊志机电”,股票代码为“30050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40%。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2月22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南京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相关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16年2月22日(T-5日)17:00前,向主承销商提交电子版核查材料,并进行电话确认。具体提交方式请见本公告“二、(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2月26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2月25日(T-2日)刊登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6 年 2月 23 日(T-4 日)至 2016 年 2月24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2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2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1,500 万股。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申报价格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2月26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29日(T 日)9:30 -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有效报价入围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资金。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 2016 年 2月 29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 2016 年2月 25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可在 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资金,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出现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南京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2月19 日(T-6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日,即2016年2月22日)12:00前已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6年2月22日(T-5日,含当日)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6、2016年2月19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

 7、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2月22日(T-5日)下午17:00前,完成向南京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8、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

 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个人;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时,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关联方信息。网下投资者对其报送关联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网下投资者应当自觉避免参与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6年2月22日(T-5日)17:00前)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模板可在南京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njzq.com.cn下载填写):

 类型1: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模板见附件1;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1;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机构投资者),模板见附件1-2;自有资金承诺填写要求,见附件1-3。此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适用于产品)》,模板见附件3,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函、登记系统截屏),见附件1-4。

 类型2:个人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见附件2;承诺函模板见附件2-1;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个人投资者),模板见附件2-2。

 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2016年2月22日(T-5日)17:00前发送上述全部核查材料的扫描件和word/excel版至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ipo@njzq.com.cn)。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昊志机电IPO-投资者类型-投资者全称”。请在2016年2月22日(T-5日)17:00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25-83368839、025-83600673。核查材料原件须在2016年2月24日(T-3日)15:00前(送达截止时间)送达南京证券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7楼 南京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210008,确认电话:025-83368839、025-83600673。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提供资料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T-5 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6 年 2 月 23 日(T-4 日)及 2016 年 2月 24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同。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南京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2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2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500万股。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6 年 2 月 22 日(T-5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5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22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南京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具体条件请见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部分;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在初步询价截止日(T-3日)网下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报价入围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2,5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 10,000 万股。

 六、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在2016年2月26日(T-1日15:00后)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有效入围数量。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网下申购日9:30-15:00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的有效入围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16年3月2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保荐人(主承销商)2016年3月1日(T+1日)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传网下初步配售结果。配售对象T+1日15:00后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或T+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查询获配情况。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T 日)的9:15-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交所非限售A股的日均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16年2月29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资金,2016年3月2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必须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且自主进行申购操作,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2月29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如仍然申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16年3月1日(T+1日)刊登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南京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南京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类”)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安排不低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的股票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并安排不低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0%的股票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此比例根据申购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A类和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高于C类投资者;

 (3)A类和B类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配售给申报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6年3月2日(T+2日)披露《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16年3月2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3月4日(T+4日)刊登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3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出现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3月2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丽君

 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6号

 联系人:肖泳林

 电话: 020-6225758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5-83368839、025-83600673

 发行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9日

 附件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投资者【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情形;

 2.本投资者已经熟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IPO 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投资者已知悉并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内部机制;

 4.本投资者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5.本投资者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6.我公司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1号)第16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7.本条根据情况在括号内填写“√”(适用)、“×”(不适用),同一机构同时存在自有资金、非自有资金时,可同时选“√”。

 ( )本机构承诺,本次用于网下询价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 )本机构承诺,本次用于网下询价非自有资金部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则会按规定提交《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适用于产品)》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至贵公司以供穿透核查。

 8.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联系人:

 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 (座机)

 (手机)

 承诺机构:

 (盖章)

 2016年 月 日

 附件1-2:

 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机构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的关联主体

 ■

 

 ■

 注: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

 3、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投资者可自行增加行。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盖章日期 : 2016年 月 日

 

 附件1-3:

 网下投资者如以自有资金参与网下询价及申购,请在附件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第7条中勾选前一条。

 如以非自有资金参与网下询价及申购,请在附件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第7条中勾选后一条,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适用于产品)》。

 附件1-4:

 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需附:

 1.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完成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2.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附件2-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有资金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IPO 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1.本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情形。

 2.本人已经熟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备案条件规定及贵公司IPO 网下投资者标准,经本人自查,本人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3.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事新股询价及配售行为,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4.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5.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1号)第16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6.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6年 月 日

 附件2-2:

 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个人投资者)

 ■

 

 ■

 

 ■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若无某项亲属关系或该亲属已故、离异等,请在姓名栏中明确标识“无”、“已故”、“离异”,不要留白或删除该亲属关系;

 3、以上亲属/公司若超过一个,投资者可以自行添加行;

 4、如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投资者签字:

 签字日期:2016 年 月 日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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