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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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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2016-005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胜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5%)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疆物流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166,442,041.88元,逾期付款利息8,250,776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一审津疆物流公司已胜诉,截止2016年2月15日被告尚未提出上诉。津疆物流公司已申请对被告资产进行保全,但鉴于资产现有价值及变现价值的状况,存在可能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债权及利息的情形,如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债权及利息,将对公司造成损失,具体损失金额目前尚无法判断。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津疆物流公司已对上述债权计提坏账准备3,100万元,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总额影响-1,705万元(以上金额未经审计)。

 一、本次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津疆物流公司对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瑞林公司)、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自然人林旭阳、鲍海玲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披露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答辩情况

 津疆物流公司因天津瑞林公司欠付货款,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天津高院判令天津瑞林公司偿付166,442,041.88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8,250,776元(该金额为被告延期付款之日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判令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林旭阳、鲍海玲对天津瑞林公司所欠津疆物流公司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津疆物流公司认为:津疆物流公司与天津瑞林公司签订的七份《产品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津疆物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天津瑞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林旭阳、鲍海玲与津疆物流公司分别签署了《保证担保协议书》,均为合法有效。在天津瑞林公司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担保人依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判决情况

 天津高院审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并下达了(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71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款166,442,041.88元,逾期付款利息8,250,776元,按年息10%计算的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林旭阳、鲍海玲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2016年2月15日,被告尚未提出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一审津疆物流公司已胜诉,截止2016年2月15日被告尚未提出上诉。津疆物流公司已申请对被告资产进行保全,但鉴于资产现有价值及变现价值的状况,存在可能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债权及利息的情形,如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债权及利息,将对公司造成损失,具体损失金额目前尚无法判断。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津疆物流公司已对上述债权计提坏账准备3,100万元,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总额影响-1,705万元(以上金额未经审计)。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6日

 报备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编号:临2016-006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5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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