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关于准予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3号)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保本,以及由担保人就本基金的保本义务提供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偿付责任,但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担保人: |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本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
保本义务人: |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
《基金合同》、合同: |
指《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基金法》: |
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投资人、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直销机构: |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保本周期: |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最长每3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最长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如在某一保本周期起始日的第二个公历年对应日后,自该保本周期起始日以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有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 |
保本周期起始日: |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保本周期到期日: |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下转A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