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红阳能源 证券代码:600758 公告编号:临2016-008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04),相关冻结详情见公告。
2016年2月4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的通知,告知其于2016年2月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解除冻结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解除沈煤集团持有的本公司20,150万股(证券代码:600758,简称:红阳能源)的冻结。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340,879,300股,沈煤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637,791,7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57%,此次解除冻结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03%。此次解除冻结后,沈煤集团持有公司股份被权利限制的数量为318,000,000股(详见公告编号:2015-057),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9.86%,占公司总股本的23.72%。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4日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证券代码:600758 公告编号:临2016-009
辽宁过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沈阳分行签订保理融资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95亿元的保理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反担保
是否为关联交易:由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沈煤集团”)持有本公司47.57%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由于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保理业务提供担保,故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减少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焦煤”)应收账款资金占用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证公司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沈阳焦煤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保理协议》,保理融资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95亿元,根据《保理协议》沈阳焦煤将《煤炭买卖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予浦发银行,以提前获取煤炭应收款。
2016年2月3日,沈煤集团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沈煤集团同意为沈阳焦煤与浦发银行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21日期间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
基于此,截至本公告日,沈煤集团为沈阳焦煤在《保理协议》项下对应的1.95亿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38号
3.法定代表人:张德辉
4.注册资金:人民币23.5亿元整
5.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煤矸石销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及伴生资源开采和开发利用,原煤洗选加工、销售,物流运输服务。煤层气发电;煤层气发电设备检修维护;煤层气管路铺设、维护;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被担保人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阳焦煤99.99%的股权。担保人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47.57%。
7.截至2014年12月31日,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587,338万元,负债总额1,219,067万元,短期借款余额659,473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74,639万元,资产净额368,271万元,营业收入599,502万元,净利润-68,765万元。(以上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8.截至2015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645,468万元,负债总额1,362,416万元,短期借款余额572,13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979,259万元,资产净额283,052万元,营业收入398,239万元,净利润-21,46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当事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保证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保证金额
最高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
6.违约处理
如发生违约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之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及/或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到期,及/或要求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补足保证金。
(二)《保理协议》
1.合同当事人
客户: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保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2.融资额度
壹亿玖仟伍佰万元整
3.融资利率
融资利率为4.35%,利率调整周期为固定。
4.违约处理
如客户违约将赔偿由此给保理银行带来的全部损失。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保理业务提供担保,故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提供担保的关联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理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