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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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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6-018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穗莞深城际轨道
交通项目(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因穗莞深城际轨道建设需要,根据《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征拆工作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增府办〔2013〕32号)的有关规定,须征收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位于增城区永宁街道凤凰西路55号的土地和房屋。近日,本公司与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永宁街道办”)就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署《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房屋、建(构)筑物(含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可搬迁设备补偿、奖励金、临时安置补助费、员工交通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未使用原材料运输费、增加补偿、搬迁补助费、果树、青苗补偿等。其中停业停产损失、未使用原材料运输费由双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后,另行签署补偿协议。本协议的征收补偿费用共计80,397,228.30元。

 本次征收补偿所涉及的房屋主要为公司生产钢结构产品的永和工厂及配套的办公楼、宿舍楼,土地为上述建筑物覆盖的土地、厂区道路及厂区绿化带等。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

 2.办事处主任:尹中威。

 3.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路31号。

 (二)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与永宁街道办发生类似交易。

 (三)本公司与永宁街道办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补偿标准是按照《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广州新塘、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增府办〔2013〕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土地及房屋征收情况

 本公司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增国用(2002)字第B1400392号,登记面积19570.5m2。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证字第C4670730号,登记面积2864.23m2;粤房地证字第C4670731号,登记面积1514.14m2。登记房屋建筑面积共4405.37m2,实测建筑面积15868.84m2。

 (三)补偿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广州新塘、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增府办〔2013〕 32号)规定的标准确定征收补偿事宜。具体征收补偿项目如下:

 1.土地、房屋、建(构)筑物(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65,587,150.00元。

 2.不可搬迁设备补偿合计:8,158,190.00元。

 3.奖励金合计:5,902,843.50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374,644.80元。

 5.员工交通补助费合计:374,400.00元。

 其中,土地、房屋、建(构)筑物(含地上附着物)及不可搬迁设备补偿经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并出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拟实施征地拆迁事宜涉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增城区永和镇凤凰开发区旺口小区凤凰西路(现凤凰西路55号)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羊城评字〔2015〕第TIGQZ0470号)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拟实施征地拆迁事宜涉及处置相关机器设备资产的拆零变现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羊城评字〔2015〕第TIGQZ0471号)。

 (四)安置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次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本公司在收取征收补偿款后自行市场化解决安置问题,永宁街道办不再对本公司进行安置。

 (五)付款方式

 1.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在双方签订协议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永宁街道办将上述征收补偿总额的50%支付给本公司,共计40,198,614.15元。

 2.第二期在本公司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永宁街道办后10个工作日内,永宁街道办再将余下的50%补偿款支付给本公司,共计40,198,614.15元。

 (六)违约责任

 1.永宁街道办迟延支付补偿款的,每逾期一天,按补偿总额万分之四的标准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2.本公司迟延交付房屋给永宁街道办的,每逾期一天,按补偿总额万分之四的标准向永宁街道办支付违约金。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搬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关于搬迁补偿费,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其中,属于对公司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2015年度业绩不产生影响,对2016年度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和永宁街道办均不存在协议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将在与永宁街道办就停业停产损失、未使用原材料运输费签署补偿协议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本协议一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一)《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征拆工作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增府办〔2013〕32号)

 (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拟实施征地拆迁事宜涉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增城区永和镇凤凰开发区旺口小区凤凰西路(现凤凰西路55号)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羊城评字〔2015〕第TIGQZ0470号)

 (四)《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拟实施征地拆迁事宜涉及处置相关机器设备资产的拆零变现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羊城评字〔2015〕第TIGQZ0471号)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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