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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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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6-009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签订日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合同签署概况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或“乙方”)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客车”或“甲方”)于2016年2月2日签署《2016年动力电池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中通客车拟向合肥国轩采购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合同总金额103,736.6万元,本合同为合肥国轩与中通客车签订的2016年年度供货合同。

 公司与中通客车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合作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261号

 3、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法定代表人:李树朋

 5、注册资本:29,645.1968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客车、客车底盘的开发、制造、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客车专用配件、客车底盘专用配件的开发、制造、销售;专用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橡胶产品、工业生产资料(不含专营专控)的销售;技术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投资;资格证书范围内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公司与中通客车不存在关联关系。中通客车已是公司的战略合作客户,但受合肥国轩电池产能规模的限制,公司自2015年8月份才开始批量供货,2015年度公司与中通客车发生交易金额约2亿元。

 8、履约能力分析:合作方是我国客车行业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也是国内新能源客车龙头企业之一,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的品牌信誉和知名度,近几年财务状况良好,且已与公司建立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交易履约能力较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采购物品内容及数量:6000套动力电池组。

 2、交付期限:乙方将在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分批次交付给甲方本协议规定的所有货物,具体交付时间以乙方每月底制定的次月交付计划为准。

 3、结算方式:根据电池交付计划,甲方提前一个月将次月交付产品的应付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以现金汇款方式支付给乙方,直到本合同规定产品预付款付完为止;2016年2-10月交付的产品,甲方应在货到票到后60日内将每批次应付总额的65%,作为收货款支付给乙方;2016年11月、12月交付产品的收货款,甲方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该批次应付总额的65%作为收货款支付给乙方;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在每批次产品交付后一年内支付给乙方。

 4、合同生效及终止: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的采购货物最终保证期限届满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

 5、违约责任条款: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50%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逾期每天乙方应按该批次应付总额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30天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应付总额50%的违约金,乙方已收取的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4)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款项,逾期每日按货款的0.5%。支付乙方违约金。

 (5)如果因技术方案变更,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甲方承担乙方所投入的研制费用。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市场规模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销量大增,合肥国轩作为国内动力锂电池龙头企业之一,2015年受电池产能规模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客户的产品交付,随着2015年新建产能的释放,2016年合肥国轩产品的交付能力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经过多年的积累,合肥国轩在资金、人员、技术、售后保障等方面也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中通客车是我国客车行业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具有“节能与新能源客车领导者”的行业地位,在新能源客车领域具有多年的产品和技术积累,2015年新能源客车推广数量超过1万台,位居行业第二位。该合同的签订将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在汽车用动力锂电池行业的优势地位,同时为公司持续优化客户结构、持续拓展市场、实现战略升级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

 3、本合同金额超过公司2014年营业总收入的50%。合同采用分批交货的方式,交货期全部在2016年,将对公司2016年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4、本合同为日常经营性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五、风险提示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16年动力电池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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