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可在报告书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备查文件:
1、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18楼
电话:0512-67379025
传真:0512-67379060
联系人:宋才俊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电话:0512-62938558
传真:0512-62938500
联系人:尹宝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要介绍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所持有的苏高新创投集团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交易完成后的标的资产有关项目建设以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二)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权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公司向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合计支付89,357,924股上市公司股份和36,595.00万元现金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支付标的资产对价款的具体方式如下:
■
(三)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12,600.00万元,主要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交易完成后的标的资产有关项目建设以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按照本次发行底价8.62元/股计算,向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30,626,450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构成关联交易,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为苏高新创投集团100%的股权。根据天衡出具的苏高新创投集团的审计报告、立信出具的苏州高新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苏州高新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取自上市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苏高新创投集团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及占比均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取值并计算。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
自发行上市以来,本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苏高新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高新区管委会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苏高新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新区管委会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并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标的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及本次交易成交金额合计均未达到上市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00%。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苏高新集团为苏州高新的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平为苏州高新的董事,交易对方均为苏州高新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将回避表决;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四)本次交易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一)向本次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本次交易的整体结构,本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协商,兼顾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90%作为发行价格。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苏州高新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价格为: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90%作为发行价格,即8.62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苏州高新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向本次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
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交易对价和发行股份价格,本次交易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本次苏州高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苏州高新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苏州高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苏高新集团持有苏州高新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相应股份解禁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四、标的资产估值及定价情况
根据中通诚以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中通苏评报字[2015]第198号),本次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苏高新创投集团100%股权的评估值合计为113,621.53万元,上述评估值已经江苏省国资委备案确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作价为人民币113,621.53万元。
评估机构中通诚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对标的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09月30日,苏高新创投集团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13,621.53万元(精确到百元),与账面值91,661.74万元相比,增值额为21,959.79万元,增值率23.96%。
五、业绩承诺与估值调整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值情况并结合整体方案,苏州高新与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以及估值调整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对标的公司涉及采用收益法估值结果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业绩承诺;交易各方结合标的公司参股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估值情况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
1、业绩承诺年度及预测净利润
交易各方确认,标的公司涉及采用收益法估值结果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公司包括标的公司控股的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参股的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合计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预测净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8,254.49万元、8,130.85万元、7,875.33万元、9,028.31万元。
上述预测净利润总额为高新担保、聚创科贷、聚鑫保理各年预测净利润的合计数,并非归属于标的公司损益。
若评估基准日至业绩承诺期满前收益法评估股权转让,盈利预测将根据标的公司持有的该等股权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苏高新集团和国资公司承诺,收益法评估股权的出售价格将不低于本次交易评估值,若低于评估值,则苏高新集团和国资公司将就差额部分对苏州高新进行现金补偿。
2、利润补偿方式
如果收益法评估股权在承诺年度实现的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期末累计预测净利润,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应于苏州高新年报公布后60日内就利润差额对苏州高新进行补偿。
在每个承诺年度,苏州高新委托负责苏州高新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苏州高新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就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收益法评估股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与当期期末累计预测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利润差额以专项审核意见为准。
补偿义务发生时,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苏州高新新增股份进行股份补偿,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后仍不足弥补应补偿金额的,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应当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苏州高新进行补偿,并应当按照苏州高新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对于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股份补偿部分,苏州高新有权以1元的总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3、利润补偿计算方法
苏高新集团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收益法评估股权累计预测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收益法评估股权累计实现净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度收益法评估股权的预测净利润总和×收益法评估股权作价÷本次发行价格×65%-苏高新集团已补偿股份数-苏高新集团已补偿现金/本次发行价格。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时,如果各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苏高新集团应补偿股份数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数的,苏高新集团应以现金进行补偿,苏高新集团应补偿现金额=(苏高新集团应补偿股份数-苏高新集团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苏高新集团应补偿股份总数和现金总额不超过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数(包括对应股份在补偿期限内获得的送股、转增的股份数)及现金。
国资公司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收益法评估股权累计预测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收益法评估股权累计实现净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度收益法评估股权的预测净利润总和×收益法评估股权作价÷本次发行价格×35%-国资公司已补偿股份数-国资公司已补偿现金/本次发行价格。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时,如果各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国资公司因减持、权利受限等原因无法按照上述约定实施股份补偿的,国资公司应以现金就差额进行补偿,国资公司应补偿现金额=(国资公司应补偿股份数-国资公司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国资公司应补偿股份数不超过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数及其在补偿期限内获得的苏州高新送股、转增的股份数。
若苏州高新在盈利补偿期限内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补偿股份数和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4、减值测试与另行补偿
交易各方确认,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苏州高新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收益法评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收益法评估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应按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苏州高新另行补偿。收益法评估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收益法评估资产的价格减去期末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相关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另行补偿股份数量=收益法评估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数。
补偿义务发生时,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苏州高新新增股份进行股份补偿,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后仍不足弥补应补偿金额的,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应当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苏州高新进行补偿,并应当按照苏州高新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二)估值调整
1、参股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评估值
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参股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评估值为67,577.42万元。
2、减值测试及补偿
交易各方确认,在承诺期限届满时,苏州高新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参股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资产进行再次评估以及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减值额为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相关资产的评估值减去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相关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相关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如果在承诺期限届满时,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参股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资产的评估值低于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相关资产评估值,则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应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苏州高新另行补偿。
另行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相关资产的评估值-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相关资产的评估值)÷本次发行价格。
补偿义务发生时,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苏州高新新增股份进行股份补偿,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后仍不足弥补应补偿金额的,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应当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苏州高新进行补偿,并应当按照苏州高新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3、估值调整
如果在承诺期限届满时,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参股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资产的评估值比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相关资产评估值增加100%以上,则按增值超过100%部分的40%调增本次交易总体估值。对于调整估值部分,在评估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专项报告出具后,苏州高新向苏高新集团以及国资公司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六、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二)发行对象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将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最终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苏州高新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8.62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苏州高新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中,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12,6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价格的100%。按照本次发行底价8.62元/股计算,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30,626,450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五)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苏州高新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六)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交易完成后的标的资产有关项目建设以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七、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的简要分析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产业转型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切入股权投资等轻资产金融业务,在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的同时,将实现现有产业与现代金融服务的有效结合,为公司主业实现行业整合及产业升级提供支持,较好的发挥各自业务的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未来增长空间。公司作为开发区背景上市公司,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给公司创造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公司能够借助在区域的本土化优势实现对各产业资源的整合,推进产业间资源互补和共享,从而实现公司整体收益。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公司2014 年度审计报告及2015年1-9月财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备考财务数据,本次交易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假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同时考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全部到位,则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交易前,苏高新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高新区管委会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苏高新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新区管委会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并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八、本次重组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2015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2016年1月2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苏州高新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16】4号),同意苏州高新按董事会决议进行资产重组并发行股票。
2016年2月1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资产评估结果(中通苏评报字[2015]第198号)已获得江苏省国资委备案,并已取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苏国资评备4号)
2016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
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重组方案能否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
十、本次重组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安排
(一)及时、公平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次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同时提交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二)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敦促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三)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确保资产定价公允性
本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公允、公平、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本次重组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投资的其他相关安排请参阅本报告书“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之“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资格
苏州高新聘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采取了严格的内幕信息保密措施,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已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最终获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三、行业风险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是一家集合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金融服务载体建设为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集团,其报告期内利润主要来源于自身股权投资业务、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以及参股公司的贷款业务和保理融资业务。目前,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均较短,行业监管及市场认知度均不成熟,因此这几个行业的未来发展仍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股权投资行业与其能否有效退出密切相关,如果宏观经济健康发展,被投资企业的效益大幅提升,资本市场有效运转,将为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如果宏观经济出现下滑,资本市场出现剧烈波动,IPO、并购重组等退出途径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则不利于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引致相关行业风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和商业保理等行业也与宏观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若宏观经济发展良好,广大中小企业能够健康成长,将为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和商业保理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反之则不利于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和商业保理等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引致相关的行业风险。
四、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利润主要来源于自身股权投资业务、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以及参股公司的贷款业务和保理融资业务。其中,股权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或其他方式证券化等途径退出以获得资本收益。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股票市场的繁荣程度、行业政策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形成较大影响。标的公司投资的项目退出方式、退出时间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波动。同时,标的公司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业务的客户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果相关业务客户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况从而导致其对标的公司担保、贷款、保理等业务出现大面积违约,则会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五、政策风险
对于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行业,国家和地方政府今年来陆续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与政策,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行业得以在规范的政策环境下迅速发展,如果未来针对相关行业的监管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将对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行业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六、合规风险
金融行业是受高度监管的行业。我国颁布了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保理等行业进行规范,同时金融行业也受会计、税收、外汇和利率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和限制。
■
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二月
(下转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