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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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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16-10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被否决的议案为《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修改承诺事项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希文先生主持。会议于2016年2月1日下午2:00在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康普雷斯大厦1栋1单元25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7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76,278,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72,963,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7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15,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后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修改承诺事项的议案》未获通过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3,315,391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反对3,160,7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反对3,160,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持有的有表决权的442,452,964股和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拉法基瑞安(四川)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有表决权的130,510,222股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未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洛佩兹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76,278,577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73,294,5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反对2,942,0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弃权4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反对2,942,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4%;弃权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成、唐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日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中伦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中伦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中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中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6年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又于2016年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1日14:00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康普雷斯大厦1栋1单元2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时,13:00至15:00时;(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15:00至2016年2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伦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2,963,186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15,391股。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监事。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修改承诺事项的议案》未获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反对3,160,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拉法基瑞安(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反对3,160,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未获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洛佩兹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73,294,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反对2,942,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弃权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反对2,942,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4%;弃权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洛佩兹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樊 斌 经办律师: 王 成

 经办律师:唐 强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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