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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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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宝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6-13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31日至2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下午15:00至2月1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小将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2,906,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2,895,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8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607,3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596,3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议案1.00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用地及商品房销售事项的自查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904,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05,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议案2.00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和采取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904,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05,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议案3.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904,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05,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议案4.00 《关于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申请不超过8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904,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05,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华英、李杨燕

 3、结论性意见:宝安地产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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