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6-007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58,424股,占总股本0.033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6年2月2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要点
根据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的控股股东)和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5月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以5,299.25万元现金,置换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合计经审计账面原值5,299.25万元的应收款项和提取受限的银行存款。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第一污水处理厂垫付对价的偿还,应向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支付不低于其所持股份的40%或该部分股份按当时市价折合成的款项,以及其相关期间的利息,或者取得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同意。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时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8月4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日:2006年9月26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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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10年7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5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将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过户登记到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后,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589.01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6.78%,成为公司时任第一大股东。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执行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的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6年2月2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为158,424股,占总股本0.0335%;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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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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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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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安徽丰原集团集团有限公司数据按照公司原控股股东蚌埠市第一污水处
理厂股权分置改革数据填写。
2、*为非流通股股东对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垫付对价的股份偿还。
3、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按公司股改时股份总数171,374,148股计算。本次解限股份情况按公司目前总股本472,709,345股计算。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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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限售股流通上市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山东地矿限售股份持有人均能严格履行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备查文件
(一)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1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系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于2012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于2013年12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地矿”、“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原非流通股股东(即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自2016年2月2日起,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海南伟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俊雄、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83,463股、11,592股、63,369股限售股份将可以上市流通。海通证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就此事项出具核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以上市流通股份的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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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根据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的控股股东)和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以5,299.25万元现金,置换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合计经审计账面原值5,299.25万元的应收款项和提取受限的银行存款。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第一污水处理厂垫付对价的偿还,应向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支付不低于其所持股份的40%或该部分股份按当时市价折合成的款项,以及其相关期间的利息,或者取得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同意。
2010年7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5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将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过户登记到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后,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589.01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6.78%,成为公司时任第一大股东。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执行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的承诺。
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G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至2009年9月26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满36个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股份偿还确认书》,公司原限售股份持有人海南伟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俊雄已将其持有股份的40%过户至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非交易过户手续。2016年1月18日,公司收到《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解禁意见函》,同意海南伟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俊雄分别持有的83,463股、11,592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二、限售股份持有人尚未完全履行股改承诺前出售限售股份的,其出售行为是否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
不存在。
三、限售股份出售涉及国资、外资时,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未涉及国有股份和外资股份。
四、对有关证明文件的核查情况
为了核查山东地矿限售股份持有人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情况,海通证券认真核查了以下文件:
1、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山东地矿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及履行情况的说明;
3、山东地矿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或垫付方是否同意解除限售)情况的说明;
4、山东地矿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的说明;
5、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解禁意见函;
6、公司章程;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股份偿还确认书》。
五、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山东地矿限售股份持有人均能严格履行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山东地矿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陈鸿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