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8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15:00至2016年1月28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66,448,9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37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52,991,4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159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13,457,4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21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因议案属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56,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990%;
反对2,592,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0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4,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743%;
反对2,592,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2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王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