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冶”、“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就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五矿”)战略重组事宜,中国五矿已分别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监会”)报送申请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材料。2015年12月25日,中国五矿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3630号)》(简称“反馈意见”),要求中国五矿于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于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回复材料。
目前,中国五矿与相关中介机构已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答复,具体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五矿回复报告。
本次中国五矿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的核准。本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