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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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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6-01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28日(周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27日(周三)-2016年1月28日(周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下午15:00至2016年1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建学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036,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75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5,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0%。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930,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188%。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彬律师、胡永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50,84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4%;反对77,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弃权7,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9,9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918%;反对77,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31%;弃权7,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1%。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50,84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4%;反对77,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弃权7,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9,9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918%;反对77,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31%;弃权7,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1%。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50,84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4%;反对77,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弃权7,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9,9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918%;反对77,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31%;弃权7,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彬律师、胡永帅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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