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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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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2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31日,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26号),截至2016年1月12日止,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人民币普通股293,478,251股,每股发行价格9.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9,999,909.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保荐费、承销费、发行登记费、律师费、验资费和信息披露费)人民币 18,663,478.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681,336,430.95元,并于2016年1月12日到账2,685,299,809.2元(未扣除公司预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6年1月27日、28日,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在福州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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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借款以及莆田大蚶山风电场项目、龙海新村风电场项目、莆田石塘风电场项目、龙海新厝风电场项目、龙海港尾风电场项目、莆田坪洋风电场项目、莆田顶岩山风电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账号和账户余额信息详见上表)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威、郭丽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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