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金轮股份 公告编码:2016-015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2015年7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具体详见公司2015年7月17日、2015年7月28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购买公司股票1,547,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成交均价19.22元,成交总金额为29,742,066.68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股票的购买。根据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为12个月。
特此公告。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金轮股份 公告编码:2016-016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下午2: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下午15:00至1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陆挺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8,368,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8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8,358,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7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2,200万元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367,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无弃权票。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3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606%;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海门市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367,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无弃权票。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3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606%;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海门市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367,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无弃权票。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39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606%;无弃权票。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律师、刘德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