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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公司债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21

债券代码:122009 债券简称:08新湖债

关于召开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公司债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风险提示:公司存在因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而终止股份回购事项的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就召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新湖债”)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6年2月24日10:00

3、会议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会议,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债权登记日:2016年2月17日(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6、参会登记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18日17:00前(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送达指定的登记地址,以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二、出席会议对象和参会办法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截至2016年2月17日下午收市(15:00)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08新湖债”债券持有人均可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与会议讨论,但无表决权:

(1)债券受托管理人

(2)公司委托的人员

(3)见证律师

(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

1、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若为自然人、且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账目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3)、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2、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若为机构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3)、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登记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于2016年2月18日前书面回复召集人进行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债权登记日所持“08新湖债”张数、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受委托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以信函方式登记的,以召集人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17:00前。

4、联系方式

(1)债券发行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湖中宝”)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联系人:高莉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5171837

传真:0571-87395052

(2)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楼北侧大厅

联系人:葛馨

邮编:200120

电话:021- 68419299

传真:021-58765439

三、会议审议议案

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议案全文参见附件1。

四、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2)。

2、每一张本期未偿还“08新湖债”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有一票表决权。

3、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审议事项表决时,应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代表公司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生效日期另有明确规定的决议除外。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6、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后,新湖中宝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五、其他事项

1、与会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等费用。

2、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7日

附件1

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近期新湖中宝股票价格受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和二级市场走势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为树立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发展战略,新湖中宝决定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新湖中宝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对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5.20元,即以每股5.20元或更低的价格回购股票,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按照孰高原则)。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0亿元,且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20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不少于38,461.5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约4.2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新湖中宝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之日至本次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股份数量。

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具体回购股份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公告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对公司就“08新湖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请“08新湖债”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

就新湖中宝完成本次回购股份后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08新湖债”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公司就“08新湖债”提供额外担保。

附件2

“08新湖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债券持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签字):

受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附件3

“08新湖债”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08新湖债”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注:

1、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画“√”;

2、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视为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委托人签名(法人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22

债券代码:122406 债券简称:15新湖债

关于召开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风险提示:公司存在因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而终止股份回购事项的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受托管理人”)就召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新湖债”)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6年2月24日10:00

3、会议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形式,记名式现场投票表决

5、债权登记日:2016年2月17日(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6、参会登记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18日17:00前(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送达指定的登记地址,以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二、出席会议对象和参会办法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截至2016年2月17日下午收市(15:00)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新湖债”债券持有人均可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与会议讨论,但无表决权:

(1)债券受托管理人

(2)公司委托的人员

(3)见证律师

(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

1、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若为自然人、且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账目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3)、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2、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若为机构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3)、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登记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于2016年2月18日前书面回复召集人进行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债权登记日所持“15新湖债”张数、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受委托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以信函方式登记的,以召集人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17:00前。

4、联系方式

(1)债券发行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湖中宝”)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联系人:高莉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5171837

传真:0571-87395052

(2)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0层

联系人:韩志达

邮编:100033

电话:010-59312890

传真:010-59312908

三、会议审议议案

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议案全文参见附件1。

四、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未偿还的本期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2)。

3、每一张本期未偿还“15新湖债”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有一票表决权。

4、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审议事项表决时,应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未偿还的本期债券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同意方为有效。

6、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生效日期另有明确规定的决议除外。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7、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8、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五、其他事项

1、与会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等费用。

2、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22日

附件1

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近期新湖中宝股票价格受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和二级市场走势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为树立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发展战略,新湖中宝决定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新湖中宝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对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5.20元,即以每股5.20元或更低的价格回购股票,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按照孰高原则)。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0亿元,且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20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不少于38,461.5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约4.2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董事会决议之日至本次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股份数量。

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具体回购股份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公告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对公司就“15新湖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提请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就公司完成本次回购股份后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15新湖债”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公司就“15新湖债”提供额外担保。

附件2

“15新湖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债券持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签字):

受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附件3

“15新湖债”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15新湖债”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注:

1、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画“√”;

2、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视为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委托人签名(法人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23

债券代码:125828 债券简称:15中宝债

关于召开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风险提示:公司存在因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而终止股份回购事项的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受托管理人”)就召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中宝债”)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6年2月24日10:00

3、会议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形式,记名式现场投票表决

5、债权登记日:2016年2月17日(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6、参会登记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18日17:00前(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送达指定的登记地址,以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二、出席会议对象和参会办法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截至2016年2月17日下午收市(15:00)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中宝债”债券持有人均可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与会议讨论,但无表决权:

(1)债券受托管理人

(2)公司委托的人员

(3)见证律师

(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

1、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若为自然人、且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账目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3)、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2、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若为机构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3)、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登记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于2016年2月18日前书面回复召集人进行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债权登记日所持“15中宝债”张数、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受委托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以信函方式登记的,以召集人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17:00前。

4、联系方式

(1)债券发行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湖中宝”)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联系人:高莉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5171837

传真:0571-87395052

(2)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0层

联系人:韩志达

邮编:100033

电话:010-59312890

传真:010-59312908

三、会议审议议案

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议案全文参见附件1。

四、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未偿还的本期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2)。

3、每一张本期未偿还“15中宝债”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有一票表决权。

4、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审议事项表决时,应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位有效。

6、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生效日期另有明确规定的决议除外。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7、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8、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五、其他事项

1、与会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等费用。

2、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2日

附件1

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近期新湖中宝股票价格受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和二级市场走势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为树立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发展战略,新湖中宝决定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新湖中宝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对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5.20元,即以每股5.20元或更低的价格回购股票,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按照孰高原则)。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0亿元,且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20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不少于38,461.5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约4.2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董事会决议之日至本次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股份数量。

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具体回购股份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公告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对公司就“15中宝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提请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就公司完成本次回购股份后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15中宝债”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公司就“15中宝债”提供额外担保。

附件2

“15中宝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债券持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签字):

受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附件3

“15中宝债”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15中宝债”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注:

1、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画“√”;

2、如果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视为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委托人签名(法人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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