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所载2015年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5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动幅(%) |
营业收入 | 1,162,635.56 | 560,906.49 | 107.28 |
营业利润 | 591,986.55 | 251,320.53 | 135.55 |
利润总额 | 597,338.40 | 256,562.24 | 132.8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 420,758.79 | 178,158.98 | 136.17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81 | 0.34 | 138.2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5.84 | 12.88 | 增加12.96个百分点 |
| 本报告期末 | 本报告期初 | 增减变动幅(%) |
总 资 产 | 11,340,238.37 | 7,348,754.04 | 54.3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1,848,702.78 | 1,468,264.65 | 25.91 |
股 本 | 520,000.00 | 520,000.00 | 0.0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3.56 | 2.82 | 26.24 |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一)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2015年,证券市场震荡幅度较大,两市股票基金交易量同比大幅增长,公司紧紧把握市场机遇,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积极推进业务转型与创新。报告期内,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收入均实现了大幅提升,公司综合经营实力进一步提升。
(二)上表中有关项目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主要原因
1、201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6.26亿元,利润总额59.73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08亿元,各项业务收入均有较大幅度增长。主要原因为:(1)在2015年市场整体交投活跃的背景下,公司抓住市场机遇,客户资金显著增加,融资类业务规模增大,经纪业务收入大幅提升;(2)公司加快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拓展,投行项目承销家数和金额提升明显,投行业务收入增幅较大;(3)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及业绩提升,盈利显著增长;(4)自营业务稳健经营,取得良好收益。
2、2015年末总资产余额比年初增长54.32%,主要是由于客户保证金存款余额、信用业务融资规模和金融资产规模,比年初数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三、上网公告附件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兰荣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苏芬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林红珍女士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过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全体原股东配售股份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有关事宜。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31号)。公司于2016年1月完成股份配售,实际向全体原股东配售1,496,671,67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12,257,741,010.06元(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披露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并于2016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托管登记手续。
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变更主要涉及公司股份总数及注册资本的变更,即公司股份总数由52亿股变更为6,696,671,674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2亿元变更为人民币6,696,671,674元。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1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事项征求投资者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的透明度,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就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相关事项向广大投资者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 2016年1月28日至2月5日。公司股东可通过以下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并提供相关身份及持股证明等材料。
电子邮箱:xyzqdmc@xyzq.com.cn
传真:021-3856580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31号文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6年1月完成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的发行工作,按照每股人民币8.19元的价格,实际募集资金总额12,257,741,010.0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063,659,954.4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月8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6)第00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于2016年1月27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屏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述4家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开户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元)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117010100100181481 | 5,000,0000,000.0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屏支行 | 13003101040016779 | 3,000,0000,000.0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 | 35050187000700000169 | 3,000,0000,000.0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12250000000654559 | 1,152,741,010.06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扩大信用交易业务规模、加大对柜台交易业务及做市商业务等资本中介业务的投入、适度扩大自营业务规模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锡宝、傅志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