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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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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6 股票简称:北巴传媒 编号:临2016-005
债券代码:122398 债券简称:15北巴01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了《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4),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就上述公告中“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一项进行补充披露,该项内容调整如下: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北京隆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协鑫瑞通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丙方)

 (二)新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

 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2、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充电设备的安装、维修和租赁;智能充电卡、充电设备及辅助材料的销售;汽车充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电动汽车采购、销售、维修服务;电动汽车租赁服务。(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范围为准)

 3、新公司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

 甲方: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40%;

 乙方: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丙方: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三方保证各自出资额在新公司设立并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到新公司银行账户。

 (三)合作地点及期限

 新公司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号,经营期限为20年,从新公司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四)三方共同享有的权利

 股东除享有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还享有以下权利:

 1、新公司设立期间,共同研究确定新公司章程及新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积极全面的配合、准备新公司设立所需文件、资料;共同指派专人负责新公司设立工作;

 2、新公司不能完成注册登记时,对各方已实缴的出资依据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返还请求权;

 3、因其他股东违约或其他股东的原因给自己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新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各股东依据新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

 5、新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各股东有权依据新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其所持有的新公司权益。

 6、新公司依照《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经各方同意,甲方可在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提名3名董事,乙方、丙方各提名1名董事;新公司监事会由甲方、乙方各提名1名监事,在职工中选举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新公司董事长由甲方从其提名的董事中委派;总经理由丙方提名,由董事会聘用;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由甲方提名,由董事会聘用。

 7、股东有权依法通过董事会以新公司名义或以各自名义对侵犯公司和/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人员提出诉讼。

 8、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9、在新公司终止后,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新公司的剩余资产。

 (五)三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规定认缴并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三方共同成立新公司筹备工作组,并明确各方的负责人,就本合作内容的推进制定详尽的推进计划。筹备工作组下设商务合作组、工程技术组和战略规划组,负责项目筹备期间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筹备工作组应制定议事规则,对于新公司设立的重大事项,如费用支出、垫付费用等,应当有书面文件归档。

 3、新公司在前期筹备阶段应建立相关采购、财务和项目管理制度,各方均应严格执行。

 4、新公司设立前和设立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必要合理费用,由筹备工作组讨论决定后支出,由三方协商后责成一方先行垫付,在新公司设立后由新公司承担。新公司应向垫付方另行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使用费。在新公司设立后,由新公司在第一笔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十日内向垫付方支付前述垫付费用和相应的资金使用费。

 5、甲、乙、丙三方及时签署并提供新公司设立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并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新公司的设立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6、甲、乙、丙三方应依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制定新公司的公司章程;新公司应制定有关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新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应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公允。

 (六)、甲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负责初期协调为充电桩建设所需场地,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交集团”)配合完成对建设场地的清场、场内设施整改等前期施工准备工作。

 2、甲方应协调北京公交集团,完成对公交场地的建设实地勘察、设计图纸会审,以及核定施工方案等工作。

 3、甲方应与北京公交集团加强沟通,协调提供未来场站充电桩建设计划、运营车辆的更新计划,为新公司发展、营收测算分析等提供相关数据。

 4、甲方负责新公司设立前的相关手续办理,为新公司设立提供所需要的各类相关文件。

 5、甲方应主动开展设立新公司章程、构建新公司的战略规划、组建管理团队等法人治理方面相关事宜。

 6、甲方应利用母公司相关业务板块,为新公司前期市场宣传推广提供媒体支持。

 (七)、乙方的主要义务

 1、乙方应发挥自身优势,充分调研国内外充电桩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新公司未来的发展、经营提供可靠的依据;负责研究充电桩建设所需的报批程序并提供相关报批材料。

 2、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新公司设立前的相关手续,为新公司设立提供所需要的各类相关文件。

 3、乙方应主动配合与甲方、丙方共同商讨新公司章程、新公司的战略规划,并利用已有成熟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为新公司组建提供参考。

 4、乙方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经验积累可为新公司布局充电站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及数据支持。

 5、乙方利用团队的人才优势为新公司提供从充电站前期的建设规划、工程管理以及运营维护全方面的技术、经验的支持。

 6、乙方利用自身资源协助新公司以较低的费用得到最优质的充电站网络运营服务。

 (八)、丙方的主要义务

 1、丙方提供充电桩选址建议,并协助乙方进行充电桩选址、勘点、电力设施改造、有关部门沟通等工作。

 2、丙方负责北京合作项目的设计、充电桩设备的选型建议、制造、安装施工及设备维护,并确保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具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

 3、丙方应积极配合新公司进行车企、用户的对接。

 4、丙方应确保其与新公司运行项目中的充电桩设备与易充网络平台的软件对接,确保与易充网络的对接。

 5、丙方应积极协助新公司获取在京项目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关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桩地方政府补贴、科技资助项目等。

 6、丙方负责研究并提供充电桩建设所需的报批程序,保证新公司充电桩建设和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出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每延付一日,违约方按未交出资金额的日万分之四分别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给守约方;逾期二十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认缴的出资,终止与守约方之间的合作协议。违约方除按上述标准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设立新公司支出的所有费用)。

 前述情形下,守约方可决定将违约方除名或解散新公司(如新公司已经设立)。如守约方决定将违约方除名且不解散新公司的,守约方可协商由守约方中的一方受让违约方全部认缴出资额;如有多个守约方要求受让的,则按届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受让违约方认缴出资额,违约方应无条件配合完成上述股权转让手续。

 2、新公司成立后任何一方中途擅自撤资的,除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按实际撤资额的三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一方中途撤资导致新公司无法经营,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实际经济损失。

 3、三方信守各自的主要义务是本合作成功的关键所在,三方应严格遵守,如果一方违约会给合作对方带来巨大损失,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提出解除合作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其支付新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0%作为补偿。

 4、考虑到如果一方违约给合作他方带来的损失不可估量,各方在此一致确认,前述违约责任条款是各方经慎重考虑,平等协商确定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

 (十)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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