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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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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临时2016-003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5年1 月1 日至 2015年12 月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15年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左右。

 (三)本次所预计的业绩是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否

 二、上年同期业绩

 (一)净利润:260万元

 (二)每股收益:0.019 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当前经济形势比较严峻,工业市场需求非常低迷。公司生产订单不足,产能无法有效释放,产品毛利率偏低,且下半年主要原材料铝价一路下跌,导致用于生产周转的存货跌价损失明显,企业亏损不断扩大。此外,上一年度因处置不动产、股权等增加了当期收益,而本年度无此非经常性收益。

 四、其它相关说明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15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6日

 股票代码:600768 股票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2016-004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4月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宁波双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圆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金安支行”),要求上述被告各自按照侵权行为及在本公司与上海文盛公司民事诉讼一案(详见公司编号:2014-027公告)中造成的损失相应承担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本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财产诉讼保全并获受理。2015年6月19日,本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浙甬商初字第19-1-1号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该院已对被告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详见公司2015-012号公告及定期报告相关章节)。本案已于2015年11月5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庭审过程中需要核实相关证据,故法院宣布休庭(详见公司2015-022号公告及定期报告相关章节)。2016年1月5日,本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详见公司2016-001号公告)。另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 2015浙甬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的起诉(详见公司2016-002号公告)。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 2015浙甬商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依据(2015)浙甬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6月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告文盛公司在该院的执行款5600万元,现原告富邦公司又向本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20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而被告文盛公司为确保本院落实财产保全措施,由被告文盛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徐家汇漕宝路80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徐字(2014)第015030号、沪房地徐字(2014)第015031号]及案外人文盛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保全金额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字第148554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京房国用(2015出)第00157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文盛公司提供的上述房地产可为原告富邦公司追加的财产保全数额2000万元进行担保。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家汇漕宝路80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徐字(2014)第015030号、沪房地徐字(2014)第015031号]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字第148554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京房国用(2015出)第00157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有判决结果,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根据诉讼的进展和执行判决情况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5)浙甬商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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