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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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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4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发布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12月24日开市起停牌。并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8日、1月15日发布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原承诺争取最晚将在2016年1月25日复牌,但由于重组方案正在进一步论证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申请继续停牌,最晚将在2016年3月24日前按照26号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累积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公司目前正与交易对手方山南弘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收购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商讨和论证,具体方式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处在筹划阶段,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方案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重组预案为准。

 二、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做的工作: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相关中介机构相继开展了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范围、程序、方案进行了商讨、论证。同时,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该事项进展公告。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延期复牌的原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交易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重组方案涉及的相关内容仍需要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未完全确定,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程序较为复杂,为做到本次重组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司特申请延期复牌,公司股票于2016年1月25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四、承诺:如上市公司申请延期复牌后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自停牌首日起3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组事项的议案,或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复牌,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5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6】第10号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送达的《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10号)函件,函件称深交所近日收到投资者对公司相关问题的举报。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予以高度重视,立刻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进行了认真核查,对问询函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进行了书面说明。现将相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零七股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涉嫌财务造假,虚假披露财务报告。

 1、零七股份、练卫飞通过伪造深圳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威贸易”)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签订多份《工矿产品经销合同》,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深圳市大中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中非”),虚构交易合同金额2.6亿元,形成2014年年报期末预付账款1.3亿元。

 说明:

 上述举报与事实不符。自2014年1月份起,公司开始与美威贸易开展钛锆矿贸易业务合作,由美威贸易提供钛锆矿产品货源,双方逐批签订购货合同,并据以获得相应银行授信,其中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由银行监督支付直接划入美威贸易账上,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予美威贸易作预付货款,由此发生持续业务往来。后因签订的合同最终未能履行,美威贸易已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批退回上述全部预付款项。不存在公司、练卫飞先生虚构贸易情形。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对相关往来款询证函直接转交零七股份相关财务人员办理,零七股份财务人员伪造美威贸易财务章,虚构回函确认相关预付款,并导致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的函证程序存在严重漏洞,应当为公司年报的虚假披露承担责任。

 说明:

 上述举报与事实不符。201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通过检查、询证等方式已对上述因贸易业务形成的预付款项进行核实,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由审计人员独立完成,已获取相关证据。不存在零七股份财务人员伪造美威贸易财务章,虚构回函确认相关预付款。

 在矿产品贸易市场持续下滑的大环境下,公司现已于2015年初中止商品贸易业务,并对前期因矿产品贸易业务形成的预付款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已于2015年底全部收回所有预付款。

 3、零七股份在2014年向王梅春、佟健亮、王坚借款7300万元,未及时进行披露。2014年年报又隐瞒该负债,未计入年度财务报告中,导致公司2014年年报存在重大错报。练卫飞在上市公司未经任何表决程序的情况下,又将相关款项据为己用,涉嫌挪用资金罪。

 说明:

 股东练卫飞未履行相关程序签订借款合同,未通知零七股份按规定披露借款事项。因涉嫌违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借款事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上述以公司名义借款的相关事项,在办理时至被提起诉讼前公司管理层并不知情,也没有依据确认为公司借款,故未有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2015年5月22日佟建亮、王梅春申请诉讼保全,公司账户被冻结后及时进行了相关披露。

 就上述借款佟建亮已对公司提起二起诉讼,其中一起诉讼涉及金额约2750万元,该案件已由练卫飞先生向本公司汇付了全部款项,用于清偿上述诉讼案件的债务(详见2015年11月25日披露《关于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另一起诉讼案件涉及本金300万及利息,诉讼金额共计620万元,现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详见2015年12月29日披露《关于收到诉讼案件告知函的公告》)。

 上述案件经向股东练卫飞先生函询,练卫飞先生表示“对于在2014年5月期间,由本人作保证人,以你公司名义与佟健亮、王梅春、王坚借款一事,上述借款本人均已清偿。若因上述借款导致发生需由你司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则所有相关偿还责任由本人无条件承担。”

 4、零七股份隐瞒非经常性损益9565万元,其2013年、2014年收到香港中非资源公司违约金4581万元、4984万元均未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显示。

 说明:

 公司不存在隐瞒非经常性损益9565万元情形。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众投资”)与香港中非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原称“香港广新中非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非”)于2011年12月26日签订了《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合同约定香港中非向广众投资每年提供不低于50万吨的钛矿产品由广众投资在中国大陆地区包销。并约定若香港中非未能按最低应提供数量向广众投资供货,不足部分按每百吨壹万元的标准向广众投资计付违约金。

 因香港中非2012年度、2013年度未能按照《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约定足额供货,公司共收到相关方支付的履行违约金9565.8万元。但由于该包销合同属于关联交易,因没能足额供货而赔付的违约金,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在财务上不予计入公司收入,只能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该两笔违约金已分别在2012年、2013年年报的相关资本公积金科目中予以列示。

 综上,公司不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涉嫌财务造假,虚假披露财务报告。

 二、深圳大中非实际为练卫飞、夏琴、夏章满所控制,直至2015年6月15日该公司股东才有夏章满变更为邵汉盛。在此之前,深圳大中非频繁与零七股份发生与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涉嫌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

 说明:

 公司对于深圳大中非实际控制人情况并不知情。公司出于短期临时互助性资金往来需要,有与深圳大中非发生资金往来的情况,该不规范情况也受到了深交所的通报批评。随着历史问题的逐步解决和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特别是公司管理层规范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问题已得到彻底清理和杜绝,与深圳大中非的相互资金往来也早在2014年底前结清。

 三、零七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重大诉讼等事项

 1、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零七股份直接或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众投资”)对外签订重大交易合同12份,涉及金额共计90370万元、重大借款合同3份,涉及金额共计7300万元,均未予以披露。

 ■

 其中,与美威贸易、天津鑫宇隆之间的交易均为伪造、虚假交易。

 说明:

 与美威贸易的交易过程已在第一项第1点作出说明;与天津鑫宇隆之间的交易已在相关诉讼中被司法确认,不存在虚假问题。

 为摆脱经营困境,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公司加大了产业转型和升级力度,于2011年底与香港中非签订《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涉足商品贸易业(矿产品),商品贸易业已成为公司主营业务之一。自2012年以来,公司与其他各家矿产品贸易公司之间的矿产品贸易业务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故公司未对签订每份贸易合同进行专题披露,但相关业务往来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至于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以公司名义与佟建亮、王梅春、王坚等人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J20140505、J20140506、J20140509),在办理时至被提起诉讼前公司管理层并不知情,也没有依据确认为公司借款,故未有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2015年5月22日佟建亮、王梅春申请诉讼保全,公司账户被冻结后进行了相关披露。

 2、未及时披露如下重大诉讼事项。

 (1)2015年5月14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受理佟健亮、王梅春诉零七股份、练卫飞3000万元借款纠纷一案,该信息未及时披露。

 说明:

 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以公司名义与佟建亮、王梅春、王坚等人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J20140505、J20140506、J20140509),在办理时至被提起诉讼前公司管理层并不知情,也没有依据确认为公司借款,故未有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法院因司法程序原因,在受理案件后未做出诉讼保全前并未向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公司在2015年5月14日佟建亮、王梅春申请诉讼保全后,公司的账户被冻结时即及时进行了相关披露,在2015年5月21日收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又对该诉讼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披露,不存在未及时披露情形。

 (2)2015年11月27日,佟健亮起诉零七股份、练卫飞620万元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已受理并送达开庭传票,该信息至今未披露。

 说明:

 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送达的《诉讼案件告知函》(以下简称“函件”),函件告知有关佟建亮诉公司及练卫飞先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439号并及时履行了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收到〈诉讼案件告知函〉的公告》)。此前,公司并未收到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3)2015年度,汕头汇晟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练卫飞、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练春华、广州汽车博览中心上诉案,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信息未及时披露。

 说明:

 上述涉及公司股东诉讼情况,公司在收到股东通知后已及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原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练春华、广州汽车博览中心涉及与汕头汇晟投资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一审及二审判决情况,公司在收到股东相关通知后均已分别予以披露(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事项的澄清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原公司控股股东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

 (4)2015年11月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练卫飞、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立案、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均没有进行披露。

 说明:

 上述涉及公司股东诉讼情况,公司在收到股东通知后已及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练卫飞、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因原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证券回购借款协议,借款到期时因汕头汇晟对回购帐户申请诉讼保全,导致回购协议暂无法履行,东吴证券对广州博融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对广州博融所持零七股份股权进行了轮候司法查封(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在指定报纸和网站披露的《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5】第555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对于未向公司及时告知事项,经向练卫飞先生函询,练卫飞先生函复称“本人及广州博融涉及东吴证券相关案件立案、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人及广州博融均未收到,本人及广州博融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人却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邮寄送达的(2015)苏中商初字第0177号判决书,对此案件程序本人正在了解所以没有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判决书判令内容:1、博融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吴证券公司购回交易款2161425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延期利息和违约金(延期利息为全部违约天数的延期利息的总和,每日的延期利息为当日尚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上述延期利息及违约金总和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相应金额为限);2、广州博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吴证券165万元;3、若广州博融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东吴证券有权就东吴证券持有的零七股份股票3100万股的处置款项优先受偿。对于该案存在的司法程序问题,本人已聘请律师提出上诉,上诉费尚未交纳。

 (5)2015年6月30日,练卫飞与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签订转让协议,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说明:对于该涉及股东签订协议事项,股东未向公司告知。公司在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后及时向股东核查情况并于2015年12月9日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5年12月19日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5第72号问询函回复公告》、2015年12月21日披露《关于对深交所第72号问询函回复以及前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与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涉及权益变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情况核查的补充公告》等相关公告。练卫飞表示“因本人未能全面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含义,错误认为有关股权权益变动只有实际发生时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未能及时披露与东方智财公司和冯彪的协议签订履行情况。对此,本人诚恳的向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大公众投资者致歉,并虚心接受贵所的批评。以后努力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自己,依法、审慎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好股东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6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案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18-1572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内容

 原告: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彪

 被告: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健勇

 原告方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第九次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关于受让乐君(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签订相关协议并拟对其认缴增资的议案》(决议二)的决议;

 (二)判决被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至第八项决议无效;

 (三)判决被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对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决议(决议一)无效;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就此案向原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发函询证,练卫飞先生经咨询律师后向公司做出回复如下:

 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因与贵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签订了《深圳市源亨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从而成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继而取得贵司的实际控制权,提出其与贵司的经营状况利益相关,进而请求法院确认贵司2015年第三次、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因损害其股东权益而无效,以及请求法院撤销贵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3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决议。

 为证明以上事实,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证据。

 本人认为:

 1、首先,确认《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

 虽然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前与本人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但在之前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冯彪与本人签订的《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借壳重组及融资合作协议书》中曾约定《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变更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仅是为了有利于《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借壳重组及融资合作协议书》的履行,冯彪无需向本人支付股权转让款,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仍然属于本人,同时合同还约定若按《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冯彪支付股权转让款给本人,则冯彪支付的款项视为其向本人提供的借款。可见,《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协议,其目的是有利于前款协议的履行,且对股权转让款的性质也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视为借款而非转让款。

 此外,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与本人偿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万元及利息,可以得知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本人、夏琴签订的系列协议本质为借款协议及提供相关担保,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认可的。

 2、其次,确认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取得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有下列特征:(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产,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没有在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没有投入相应的资产、没有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没有取得出资证明书、没有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更没有实际参与股东会、成为董事或者监事,参与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可见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既不符合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的形式特征,也不符合其实质特征,不能认定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股东资格。

 3、再次,明确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否与贵司经营状况利益相关,是否能成为适格原告。

 由于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实际取得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从而也不可能基于转让协议取得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97.22%的股权,更不可能取得贵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司经营状况利益并不相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人认为,原告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身份不适格,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因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未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做实质审查。

 4、最后,贵司2015年第三次、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以及第九届董事会第23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决议程序规范,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无效与撤销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决议违法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依照《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公司股东中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这里的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的。也就是说,贵司临时会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贵司无论从决议内容还是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故不存在无效或者撤销事由。

 综上,本人认为,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司经营状况利益不相关,不是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诉讼的适格原告,且贵司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或者撤销事由。其一方面要求偿还借款,一方面又以“股东”名义提出撤销之诉纯属恶意诉讼。

 三、公司将依法全力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7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收到公司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发来《诉讼告知函》(以下简称“函件”),函件告知公司练卫飞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彪

 被告1: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卫飞

 被告2:练卫飞

 被告3:夏琴

 起诉状称:为解决公司债务和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自2015年5月6日起,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借壳重组及融资合作协议书》等系列协议,由原告向被告借款用于解决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后在原告支付相关借款后,被告方未能及时还款,原告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与练卫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万元及支付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为方便诉讼,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共11503424.6元)并承担违约金1700万元,三项合计113503424.65元。

 (二)判令被告夏琴对被告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与练卫飞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将积极跟进原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博融、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和夏琴女士对该案的应诉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一)《关于收到诉讼案件的告知函》,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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