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会议”)于2016年1月25日15:0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佳程广场A座23层报告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0,28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0,17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
中小股东的出席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8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黑牛”商号使用权授予股东使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通过。同意51,1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反对11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关联股东林秀浩、林秀海、黄树忠、何玉龙已回避表决,林秀浩委托西藏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表决权的89,054,400股,因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6%;反对1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