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2月25日公告的《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发行的2011 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025,简称“11珠海债”)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年末将其持有的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公司于2016年1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11珠海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提示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内(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22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珠海债”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同时,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16日、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http:/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关于 “11珠海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11珠海债”公司债券回售申报登记的统计,“11珠海债”公司债券的回售申报数量为0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0元。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