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6009
债券代码:112157 债券简称:12科陆01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科陆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就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召集“12科陆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已于2016年1月8日发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2科陆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国信证券
2、会议时间:2016年1月25日13:30至14:30
3、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会议主持人:国信证券委派的代表
6、出息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无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代表、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由于无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募集说明书》、《债权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未能对审议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故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12科陆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由于无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科陆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6010
债券代码:112226 债券简称:14科陆01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科陆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就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召集“14科陆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已于2016年1月8日发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4科陆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国信证券
2、会议时间:2016年1月25日14:30至15:30
3、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会议主持人:国信证券委派的代表
6、出息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无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代表、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由于无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募集说明书》、《债权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未能对审议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故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14科陆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由于无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科陆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