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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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有(代表)股份422,742,303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3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50.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22,737,303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3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50.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持有(代表)股份5,000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3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0.0006%。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李长嘉、吴永文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梁君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8人,杨旭东、徐德、周异助、孟杰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2人,高力生、余丕团、苏爱科、卢乃桃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韩钢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更换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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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律师:李长嘉、吴永文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