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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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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安徽水利   证券代码:600502   编号:2016-009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管理层和部分董事、监事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续增持计划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公告了《关于公司管理层和部分董事、监事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现补充公告如下:

 公司股票复牌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自2015年7月13日起六个月内(扣除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和定期报告等禁止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窗口期时间)按相关要求,合法、合规、适时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管理层增持公司股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简称:安徽水利   证券代码:600502   编号:2016-010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01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9,980,099股股票,发行价格20.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02,599,989.90元,扣除发行费用10,62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91,979,989.90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15年6月18日到达公司账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5]2892号)。

 2015年7月10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上述银行。

 (二)募集资金使用

 1、2015年7月13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定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9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期限 6个月。截止2016年1月21日,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户17000万元,尚有募集资金12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2015年7月13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暂时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3、2015年7月2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置换预先投入用于采购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的施工机械设备的自筹资金 619.949 万元。

 扣除以上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当前募集资金账户余额271,360,040.90元。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近期,本公司决定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向恒远水电增资用于东月各河一二级电站建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3亿元,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贡山县恒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水电”)增资。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1月21日,本公司、恒远水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山县支行、本公司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次本公司增资恒远水电用于实施东月各河一二级电站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于该银行。本次签订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本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专项存储账户的募集资金转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山县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本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山县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拟存放募集资金3亿元,其中首批转入募集资金1亿元。该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贡山县恒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山县支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丁方”)

 (一 )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巍锋、李金虎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丙方按月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七)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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