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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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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 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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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香港高创、第二大股东番禺禾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二)公司第三大股东番禺尚见、第五大股东广州创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三)第六大股东沈阳善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第四大股东和谐成长、第七大股东兰石启元、第八大股东ShengDian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梁耀华、李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倪兼明、王向阳、贺咏梅、施丽容、钟祖钧、高洁仪、王海涛、石正久、杨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杨飞,除去目前通过北京和谐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SHENG DIAN CAPITAL Ⅱ LIMITED 间接持有发行人0.05%的股份通过北京和谐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SHENG DIAN CAPITAL Ⅱ LIMITED已作出相关承诺外,对其他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第一大股东香港高创、第二大股东番禺禾天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公司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公司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公司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并维持高创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禾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对发行人的共同控股地位以及梁耀华和李林对发行人的同持股比例共同实际控制。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如因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本公司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二)实际控制人梁耀华、李林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发行人、前两大股东、另一共同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在实施了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前两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并维持发行人前两大股东高创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禾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发行人的共同控股地位,以及梁耀华和李林两人对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如因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人应及时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第一大股东香港高创承诺:本公司已知悉本公司股东梁耀华为发行人董事长、股东贺咏梅为发行人董事,在上述两人其中任何一人任职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在其中任何一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上述两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对于该事项,上述两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本公司在处置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承诺将对上述两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及所持股份情况进行核查,以确保本公司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额不会违反上述两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除本公司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的其他发行人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下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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