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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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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6-01-2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郭耀名先生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下图:

 ■

 二、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期间,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

 自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裁定受理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至今,新都酒店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1、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简投资”)受让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经贸”)和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持有的公司股份。

 2015年10月21日,易简投资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汇理”)(代表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汇理1号”)、贵州经贸和山东信托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易简投资受让长城汇理1号、贵州经贸以及山东信托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31,748,319股。

 2015年11月,易简投资与长城汇理1号、贵州经贸以及山东信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与长城汇理签署《股份转让终止协议》,易简投资终止受让长城汇理1号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886,119股,继续受让贵州经贸、山东信托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5,862,200股。

 2、长城汇理以及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城汇理六号”)受让桂江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015年11月4日,长城汇理、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城汇理六号”)与桂江企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桂江企业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982,703股。

 2015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以协议方式转让所持有*ST新都6.67%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15]255号),同意桂江企业以协议方式将所持有的新都酒店21,982,703股股票转让给长城汇理与长城汇理六号。

 3、瀚明投资无偿让渡股份和持有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

 根据2015年12月15日法院裁定批准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是由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泓睿投资)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组成的联合体。重整投资人负责新都酒店未来的经营和发展并根据重整计划的安排,提供部分资金并受让新都酒店出售的资产以及出资人让渡的股份。

 根据重整计划,以新都酒店现有总股本329,402,05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3.045457215581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00,317,985股。涉及瀚明投资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包括:

 瀚明投资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的50%计22,775,500股,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13,872,362股,合计让渡36,647,862股。根据重整投资人联合体《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相关事宜的函》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相关事宜的复函》: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四方组成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对新都酒店破产重整的投资,已经将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款项转入管理人账户,现将各方承接新都酒店资产及股票情况如下:

 一、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企业承接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瀚明投资)无偿让渡的现持有公司股份的50%计22,775,500股。最终划转股票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

 二、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接瀚明投资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按照重整计划对应的转增股份13,872,362股。最终划转股票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

 三、本次股份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1、假定上述公司各股东之间股份转让及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均能完成,则公司原前五大股东持股情况变更如下:

 ■

 注:

 ①让渡及转增的股票数量仅为测算数量,最终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

 ②鉴于长城汇理六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长城汇理,长城汇理1号的资产管理人亦为长城汇理,因此长城汇理六号、长城汇理以及长城汇理1号存在关联关系,假定上述股份转让及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均能完成,则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11.50%,系公司第一大股东;

 ③鉴于华银汇通以及丰兴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郑展奇,因此华银汇通与丰兴汇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华银汇通与丰兴汇亦为一致行动人,假定上述股份转让及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均能完成,则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8.53%,系公司第二大股东。

 假定上述股份转让及《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均能完成,公司的股权结构仍旧较为分散,未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的情形,因此亦没有股东能够控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

 2、公司现任董事会即第八届董事会于2015年12月10日组成,董事会成员共9人,分别为陈辉汉、苏从跃、杨志强、朱季成、李凤鸣、王亿群、陈小卫、张松旺和蒋涛,其中陈小卫、张松旺和蒋涛为独立董事。

 在现任董事会的董事成员中,长城汇理提名了3名董事(即苏从跃、朱季成、蒋涛),贵州经贸提名了3名董事(即陈辉汉、张松旺、李凤鸣),瀚明投资提名了2名董事(即王亿群、陈小卫),桂江企业提名了1名董事(即杨志强)。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会的构成情况,公司目前并无任何股东有能力单独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也无能力单独决定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综上,鉴于(1)新都酒店目前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未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的情形,没有股东能够控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2)同时并无任何股东有能力单独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也无能力单独决定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因此,公司目前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一家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四、其他说明事项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长城汇理编制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瀚明投资、华银汇通编制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文件均与本公告同日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阅读。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1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新都

 股票代码: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D座1410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D座1410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年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基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新都酒店重整计划,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让渡其所持有的50%新都酒店股份(22,775,500股股份)以及其现持有新都酒店100%股份所对应的转增股份(13,872,362股股份)予重整投资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45,551,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8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新都酒店2015年12月14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对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基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新都酒店重整计划,终止新都酒店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资人组

 新都酒店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新都酒店重整案出资人组由截至2015年12月8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新都酒店股东组成。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在前述日期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取得新都酒店股份的主体同样具有约束力。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审计,截至2015年9月15日,新都酒店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部分为100,317,985.98元,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该部分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股本。

 本重整计划以新都酒店现有总股本329,402,05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3.045457215581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00,317,985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新都酒店总股本将由329,402,050股增加至429,720,035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

 2.瀚明投资无偿让渡50%现持有股份和现持有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

 瀚明投资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的50%计22,775,500股,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13,872,362股,合计让渡36,647,862股。

 其他股东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按照每10股转增3.04545721558199股的比例取得转增股份。

 3.瀚明投资无偿让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瀚明投资无偿让渡的36,647,862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相关条件包括:

 (1)按照评估价格57,144.18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购买新都酒店大厦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新都酒店位于深圳文锦花园的24套房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1.4亿元价格购买新都酒店位于惠东县大岭镇惠州高尔夫俱乐部会所的房产;承诺将新都酒店大厦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新都酒店位于深圳文锦花园的24套房屋租赁给新都酒店继续经营,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租金合计不超过200万元/月,保障新都酒店重整后可以持续经营。

 (2)承诺承担前款所涉交易产权登记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3)承诺无条件承担和支付资金,用于补足资产出售收入不足按照本重整计划清偿率清偿债务和提存预计债权的差额。

 (4)承诺以捐赠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保证重整后的新都酒店净资产为正。

 (5)根据新都酒店经营和发展情况,为新都酒店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提供支持和帮助。未来新都酒店业务转型需要与现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承担全部的职工安置费用。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22,775,500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00%(根据重整计划,新都酒店现有总股本329,402,05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3.045457215581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00,317,985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新都酒店总股本将由329,402,050股增加至429,720,035股(最终实际股本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股份的比例为5.30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新都酒店45,551,000股股份,均已被冻结和多轮次轮候冻结,且其中45,500,000股已被出质,在相关权利限制解除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法完成转让其让渡的22,775,500股股份。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新都酒店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遵守证监会公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2016年1月1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2016年1月18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新都

 股票代码: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住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年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1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2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1及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存续期限及决策机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存续期限及决策机制

 1、存续期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期限为永续经营。

 2、决策机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机制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有上述情形而被除名的,应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展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存续期限及决策机制

 1、存续期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期限为永续经营。

 2、决策机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机制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有上述情形而被除名的,应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展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1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郑展奇,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1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郑展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1与信息披露义务人2对持有的*ST新都股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关系如下图所示: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基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新都酒店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新都酒店管理人于2015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相关事宜的复函》,信息披露义务人1受让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明投资”)让渡的50%新都酒店股份,即22,775,500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2受让瀚明投资让渡的现持有新都酒店100%股份所对应的转增股份,即13,872,362股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未持有新都酒店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新都酒店2015年12月14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对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基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新都酒店重整计划,终止新都酒店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出资人组

 新都酒店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新都酒店重整案出资人组由截至2015年12月8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新都酒店股东组成。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在前述日期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取得新都酒店股份的主体同样具有约束力。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审计,截至2015年9月15日,新都酒店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部分为100,317,985.98元,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该部分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股本。

 本重整计划以新都酒店现有总股本329,402,05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3.045457215581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00,317,985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新都酒店总股本将由329,402,050股增加至429,720,035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

 (2)瀚明投资无偿让渡50%现持有股份和现持有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

 瀚明投资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的50%计22,775,500股,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13,872,362股,合计让渡36,647,862股。

 其他股东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按照每10股转增3.04545721558199股的比例取得转增股份。

 (3)瀚明投资无偿让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瀚明投资无偿让渡的36,647,862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相关条件包括:

 ①按照评估价格57,144.18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购买新都酒店大厦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新都酒店位于深圳文锦花园的24套房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1.4亿元价格购买新都酒店位于惠东县大岭镇惠州高尔夫俱乐部会所的房产;承诺将新都酒店大厦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新都酒店位于深圳文锦花园的24套房屋租赁给新都酒店继续经营,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租金合计不超过200万元/月,保障新都酒店重整后可以持续经营。

 ②承诺承担前款所涉交易产权登记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③承诺无条件承担和支付资金,用于补足资产出售收入不足按照本重整计划清偿率清偿债务和提存预计债权的差额。

 ④承诺以捐赠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保证重整后的新都酒店净资产为正。

 ⑤根据新都酒店经营和发展情况,为新都酒店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提供支持和帮助。未来新都酒店业务转型需要与现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承担全部的职工安置费用。

 (二)新都酒店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的安排,提供重整资金支持并受让新都酒店出售的资产以及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1受让瀚明投资让渡的其现持有新都酒店股份的50%,即22,775,5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2受让瀚明投资让渡的其现持有新都酒店100%股份所对应的转增股份,即13,872,362股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持有新都酒店22,775,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0%(根据重整计划,新都酒店现有总股本329,402,05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3.045457215581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00,317,985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新都酒店总股本将由329,402,050股增加至429,720,035股(最终实际股本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股份的比例为5.30%。),信息披露义务人2持有新都酒店13,872,3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3%。

 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合计持有新都酒店36,647,862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8.53%。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因瀚明投资持有的全部新都酒店股份45,551,000股均已被冻结和多轮次轮候冻结,且其中45,500,000股已被出质,在相关权利限制解除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1暂无法取得受让的22,775,500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2拟受让的转增股份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新都酒店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遵守证监会公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章):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签章): 郑展奇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章):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签章): 郑展奇

 签署日期 :2016年1月1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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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5、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6、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7、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8、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二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9、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10、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11、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章):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 :2016年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章):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 :2016年1月18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新都

 股票代码: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人1: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年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2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3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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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代表人: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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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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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深圳目前已实施商事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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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深圳目前已实施商事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信息披露义务人1代表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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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1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宋晓明先生,其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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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1聘请信息披露义务人2担任投资顾问,并授权信息披露义务人2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的受托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委托人是杭州玖立汇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宋晓明先生。

 杭州玖立汇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人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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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长城汇理并购1号基本情况及管理方式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12,225万元,其中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2:1;

 (4)投资顾问:本计划聘请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

 (5)资产管理方式:长城汇理并购1号采用分级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封闭运作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

 (6)管理权限:本计划授权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的受托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知情权、股东监督权和诉讼权,以及以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签署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退出的函件或法律文件;

 (7)涉及股份种类、数量等:信息披露义务人1(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新都酒店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5,886,119股,占新都酒店总股本比例为4.82%;

 (8)终止的条件: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处理安排: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财产的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

 (10)合同成立时间:2014年 1 月 14 日;

 (11)存续期限:本资管计划预计存续期为本资管计划成立日起两年。前一年半为投资期,此后半年为退出期。如本资管计划在前一年半投资期中并未完成任何投资,则该资管计划将进行终止并清算。经持有2/3 以上出资额的委托人及托管人书面同意,资管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资管计划运行情况及投资顾问投资指令,延长资管计划的存续时间至三年或提前终止资管计划;

 (12)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允价值计量;

 (13)基金备案情况:本计划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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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晓明先生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0.05%的股权,通过深圳长城汇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99.95%的股份,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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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2控股、参股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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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1、信息披露义务人3

 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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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宋晓明),代表信息披露义务人3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宋晓明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实际控制人,其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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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主要有限合伙人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财富-长城汇理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资比例为98.7654%。长城理并购基金华清4号和长城汇理并购基金华清5号均为招商财富-长城汇理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B类份额委托人,其实际控制人均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宋晓明先生。

 长城汇理并购基金华清5号投资人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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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汇理并购基金华清4号投资人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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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晓明先生简历如下:

 宋晓明先生,男,汉族,1974年6月出生,先后就读于中山大学、清华大学,最高学历为研究生。2013年5月至今,任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宋晓明先生控股、参股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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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伙事务的执行:本合伙企业由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和权限:普通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及其退出、及其它活动的管理与经营权以及制定相关决策的权力。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知情权、股东监督权和诉讼权等。

 3、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控制或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管理或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任何有限合伙人均无权为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事。

 4、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将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并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运营。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

 5、投资业务决策机制:管理人全面负责对管理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及其退出)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公司的股份(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6、出资额:40500万元,其中招商财富资管计划出资4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98.7654%。

 7、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任免规定:经合伙人会议持有合伙权益之百分之七十五(75%)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而提起的仲裁程序中终局裁决认定,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正当行为或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统称“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则本合伙企业可将普通合伙人更换。在发生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之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全体有限合伙人可以书面选举任命具备《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的人士来担任替任普通合伙人,在此期间,本合伙企业将只从事存续性活动;若替任普通合伙人未能及时选出,则本合伙企业将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8、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之存续期限为2年,自缴付出资日起计算。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方可延长一年或提前解散。

 9、收入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可分配利润,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1)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2)合伙企业税收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

 10、亏损的分担:如合伙企业经营到期日合伙企业累计净利润为亏损,由各合伙人按比例承担。

 11、合伙企业的债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12、是否涉及保本保息内容:本合伙企业不涉及保本保息内容,不存在借贷关系。

 2、长城汇理2号基本情况及管理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主要有限合伙人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财富-长城汇理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资比例为98.7654%。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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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汇理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招商财富-长城汇理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管理方式:本计划采用分级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封闭运作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

 (4)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人民币40000万元;

 (5)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32000万元,B类份额8000万元;

 (6)涉及股份种类、数量等:信息披露义务人3持有新都酒店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1,900,000股,占新都酒店总股本比例为6.648%;

 (7)终止的条件: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资产管理计划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有限合伙份额全部退出;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8)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作为LP参与的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约定获得对应权益,实现计划财产变现;

 (9)合同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4日;

 (10)存续期限:自本资管计划成立日起,截止实缴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之日起满两年。有限合伙期限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延长一年或提前解散;

 (11)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允价值计量;

 (12)基金备案情况:本计划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四)其它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1、2、3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派的苏从跃董事外,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上述投资份额认购,未在上述投资主体中任职。

 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与信息披露义务人3对持有的*ST新都股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除信息披露义务人1、2、3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1(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2和信息披露义务人3没有其它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代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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