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回报灵活配置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司已将上述基金经理变更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R类基金份额

 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根据《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26日起对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精选混合基金”或“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销售市场区域的不同划分为A 类、R类两类基金份额。现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成为分类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50004,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保持一致),新增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R类基金份额。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说明

 本公司拟对博时精选混合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原有的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R类基金份额。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大陆投资者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

 R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R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R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3、R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R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R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R类份额的具体申购费收费方式详情请关注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赎回费率为 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A类和R类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计算方法一致,管理费为1.50%/年,托管费为0.25%/年。

 7、R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R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8、R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

 9、 其他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R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2)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本基金将在下期更新《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1、在“释义”中增加内容: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R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R类基金份额”

 2、在“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将基金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将基金发起人的注册资本修改为“2.5亿元”

 在“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将“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认购”“二、认购对象”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认购”中增加内容“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划分为A 类、R类两类基金份额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内容:“两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金管理人为销售R类基金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R类基金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6、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将“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届时公告”修改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R类基金份额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届时公告”。

 7、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加内容:

 “4、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8、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中增加内容“R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9、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将“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修改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R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不超过5%,固定赎回费为固定费率”。

 10、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将“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修改为“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R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11、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中增加内容:“(4)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R类份额的情形”。

 将“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修改为“发生上述(1)(2)(3)和(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2、在“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五、估值方法”中将“(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修改为“(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3、在“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将“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修改为“1、本基金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将“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4、在“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三、清算费用1、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中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修改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15、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中,将“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为“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备案”,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为“并报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备案”。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基金合同的规定。同时,对基金合同摘要中的相应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对《托管协议》的修改

 在“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中将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将注册资本修改为“2.5亿元人民币”。

 在“六、交易安排(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中将“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修改为“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15: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在“八、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中将“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修改为“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基金份额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

 将“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上述修订自2016年1月26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2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行业轮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司已将上述基金经理变更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R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根据《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26日起对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基金”或“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销售市场区域的不同划分为A 类、R类两类基金份额。现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成为分类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50026,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保持一致),新增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R类基金份额。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说明

 本公司拟对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原有的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R类基金份额。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大陆投资者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

 R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R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R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3、R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R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R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R类份额的具体申购费收费方式详情请关注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赎回费率为 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 A 类份额一致,管理费率为1.5%/年,托管费率为0.25%/年。

 7、R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R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R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

 9、 其他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R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2)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本基金将在下期更新《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1、在“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内容:

 “4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0、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51、 R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R类基金份额 ”。

 2、在“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内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划分为A 类、R类两类基金份额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内容:“两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金管理人为销售R类基金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R类基金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4、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将“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修改为“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R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5、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加内容:

 “5、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6、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中将“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修改为

 “(1)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R类基金份额

 R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情况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7、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将“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修改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R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将“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修改为“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将不低于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将R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将“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修改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R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

 8、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内容:“6、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R类基金份额的情形”。

 将“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修改为“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9、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一、基金转换”中增加内容:“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R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0、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中增加内容:“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转托管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R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1、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中增加内容:“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R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2、在“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中将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将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修改为“2.5亿元”。

 在“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中将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田国立”。

 在“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3、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增加内容“3、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香港地区法规和相关规则通过其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

 14、在“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将“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修改为“2、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将“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5、在“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中将“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修改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16、在“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三、估值方法”中将“(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修改为“(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基金合同的规定。同时,对基金合同摘要中的相应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对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

 1、在“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中将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将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修改为“2.5亿元人民币”,将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田国立”。

 2、在“九、基金收益分配(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中将“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修改为“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3、将“九、基金收益分配(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第3点修改为:“3、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在“九、基金收益分配(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中增加内容:“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上述修订自2016年1月26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2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卓越品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司已将上述基金经理变更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R类基金份额

 及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根据《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26日起对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销售市场区域的不同划分为A 类(原来的基金份额,前端收费代码:050010),后端收费代码:051010)、R类两类基金份额。新增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R类基金份额。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R类基金份额方案说明

 本公司拟对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方案要点如下: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的不同划分为A 类和R类两类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的A类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现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成为分类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R类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本基金R类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香港法律规定。

 2、销售币种:人民币。

 3、R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R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以及开放时间

 R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R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R类份额的具体申购费收费方式详情请关注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采用固定赎回费率为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R类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计算方法与A类份额一致,管理费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7、R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A类份额与R类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8、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

 9、 其他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R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本基金将在下期更新《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原基金合同”和“原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1、对“原基金合同”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1)在“二、释义”中增加内容: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3、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54、R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R类基金份额

 原有第52条-53条的释义依次顺延为第55条-第56条”。

 (2)在“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内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划分为A 类、R类两类基金份额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内容

 “两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金管理人为销售R类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R类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4)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中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修改为:“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R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5)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加内容:

 “5. 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6)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R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7)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将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修改为:“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R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将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修改为:“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将不低于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将R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9)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将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修改为:“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R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为固定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内容:

 “6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R类份额的情形。”

 原来的第6条顺延为第7条。

 (11)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一)基金转换”中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R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R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2)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三)基金的转托管”中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R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托管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R类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3)在“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中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4)在“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增加内容:

 “3、本基金R类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香港地区法规和相关规则通过其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

 (15)在“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二)估值方法”中将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修改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6)在“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则”将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7)在“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则”将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修改为:“4、本基金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18)在“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三)基金财产的清算”中将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修改为:“(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19)将原《基金合同》中的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

 2.对“原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1)在“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中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2)在“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二)估值方法”中的修改同合同修改部分”

 (3)在“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修改为:“4、本基金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将原《托管协议》中的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

 上述修订自2016年1月26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2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增加R类基金份额

 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根据《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拟对决定自2016年1月26日起增加仅在香港市场销售的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信用债券基金”)R类基金份额。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信用债券基金增加R类基金份额的说明

 本公司拟对博时信用债券基金增加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R类基金份额。R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博时信用债券基金的R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R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销售币种:人民币。

 3、R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R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R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5、申购、赎回费率

 博时信用债券基金R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R类份额的具体申购费收费方式详情请关注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赎回费率为 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计算方法一致,管理费为0.70%/年,托管费为0.20%/年。

 7、R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R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博时信用债券基金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

 9、 其他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R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2)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本基金将在下期更新《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1、在“释义”中增加内容: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R类份额指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收取固定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2、在“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八、基金份额类别”中增加内容“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收取不高于5%的申购费,收取固定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R类”。

 将“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修改为“本基金A类、B类、C类和R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B类、C类和R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将“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修改为“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在“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四、认购费用”中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修改为“本基金A类、R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

 4、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内容:“各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金管理人为销售R类基金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R类基金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5、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将“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修改为“A类、B类、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R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6、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加内容:

 “4、本基金A类、B类、C类、R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7、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将“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修改为“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R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8、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将“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B类份额和C类份额三种。A类/B类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A类/B类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修改为“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B类份额、C类份额、R类份额四种。A类、B类、R类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A类、B类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R类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固定赎回费为固定费率”。

 9、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增加内容:“(5)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R类份额的情形”。

 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将“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修改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转换”中增加内容“本基金R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R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1、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四、转托管” 中增加内容“本基金R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托管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R类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2、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中增加内容“本基金R类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R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3、在“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中将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将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修改为“2.5亿元”。

 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4、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增加内容“3、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香港地区法规和相关规则通过其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

 15、在“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将“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修改为“本基金A类、B类、R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16、在“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将“由于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由于本基金A类、B类、R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将“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修改为“本基金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17、在“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将“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为“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备案”。

 在“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将“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在“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中将“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修改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基金合同的规定。同时,对基金合同摘要中的相应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对《托管协议》的修改

 1、在“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中删除以下内容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删除内容(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中删除内容“(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在“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中将“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修改为“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15: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3、在“九、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由于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由于本基金A类、B类、R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上述修订自2016年1月26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2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R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为更好的服务于投资者实现不同的费率需求,根据《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26日起对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和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特征将本基金划分为A 类(原来的基金份额,代码:050002)、C类(代码:002385)和R类三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R类基金份额的说明

 本公司拟对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R类基金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R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 ,在赎回时依据固定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2、C类、R类基金份额销售币种:人民币。

 3、C类、R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C类、R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C类份额具体办理时间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R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5、C类、R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C类基金份额销售方式暂时为博时基金直销,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6、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R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具体收费方式请关注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赎回费率为 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但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40%。

 7、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以及计算方法与原有的基金份额(现在的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8、C类、R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C类、R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10、 其他事项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但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3)、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R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4)、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本基金将在下期更新《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原基金合同”和“原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1、对“原基金合同”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1)在“二、释义”中增加内容:

 “A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R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 ,在赎回时依据固定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2)在“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召开方式”中增加内容:

 “3、本基金R类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香港地区法规和相关规则通过其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

 (3)在“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将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在“七、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内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和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特征,将基金份额实施分类,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三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内容:

 “三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金管理人为销售R类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R类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6)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中将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修改为:“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R类基金份额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7)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三)申购与赎回原则”中增加内容:

 “4. 本基金三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原来的第4条顺延至第5条。

 (8)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中将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修改为:“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A类、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R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9)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中将

 “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修改为:

 “本基金A类、R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R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本基金A类、R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本基金A类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R类基金份额采用固定赎回费率0.125%。

 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超过0.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将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修改为: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R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计算

 销售服务费模式下,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11)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修改为: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R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12)在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中增加内容:

 “(5)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R类份额的情形”。

 原来的第5条顺延为第6条。

 (13)在“十一、基金转换” 中将

 “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R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R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4)在“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本基金R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托管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R类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5)在“十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中将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