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投资合作协议
● 合同金额:工程投资为人民币167,060,000元(暂定),前期投资以相关部门批复数为最高限额。
● 合同期限: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暂定为1年,运营期限为30年。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度的议案》,授权公司经营层在长三角区域内拓展新的综合基础设施(市政、公路、建筑、环保、水务等)项目,实施综合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
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公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度的议案》。
本次合同工程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67,060,000元,在授权范围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川沙新镇政府”)与本公司签订川沙广场改建、华东路东侧地块绿化项目合同协议(以下简称“本合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投融资、EPC(即承担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建设移交、项目运营管理及运营期限届满移交。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
本合同政府方和甲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乙方和社会投资方为本公司。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本项目总投资包括前期投资及资金使用成本、工程投资及资金使用成本,其中前期投资以相关部门批复数为最高限额,工程投资暂定为人民币167,060,000元。
(二)本合同期限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暂定为1年,运营期限为30年。
(三)合作模式:乙方承担项目投融资、EPC等工作,川沙广场改建后形成的停车场,甲方以有偿方式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由乙方运营和维护,运营期30年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四)乙方收益模式:
本项目主要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收益模式。
(五)特许经营期限的展期与续约
1、运营期满后,乙方在运营期内履约记录良好,并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展期。
2、运营期满后,甲方继续对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获得特许经营的权利,届时双方另行续约。
(六)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十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每日按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若乙方逾期180日仍未开工的,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每日按照投资总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在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争议诉讼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的最终调整。
(八)本合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签订,自 2015年12月31日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履行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几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本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可能存在项目建设风险及运营未达预期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项目合同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