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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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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6年1月21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431)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但少于 730 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3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2297)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每日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四条释义:

 “4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4、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且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本部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①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修改为:“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②“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修改为“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③“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④“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修改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C两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A、C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3)本部分“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2)部分延期赎回”中: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修改为:“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本部分“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中:

 “法定代表人:雷杰”

 修改为“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2)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2)本部分“一、召开事由”“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6、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四、估值程序”中: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修改为:“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本部分“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中: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7、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第2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删除。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进行如下修改:

 (1)“三、收益分配原则”中: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三、收益分配原则”中: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3、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中:

 ①“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②“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③“26、其他(公司可增加)”

 修改为:“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10、《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应《基金合同》做了相应修改。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ounderff.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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