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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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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院线 公告编号:2016-005号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8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5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16年1月22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号)核准,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000万股,并于2015年1月2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0,0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6,000万股。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议案》,以现公司总股本56,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48,000,000.00元(含税),2014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于2015年6月23日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分派未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56,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权益分派于2015年9月28日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由56,000万股变更为112,000万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向张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38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行股份27,147,487股,根据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际发行股份数相应调整为54,294,974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已于2016年1月4日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174,294,974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174,294,974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54,294,974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孙喜双、博瑞远达(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仁福投资有限公司、戴成书、东莞市凯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根建、天津红杉基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昭德投资有限公司、熊贤忠、苏忠汉、宛然、宋忠盐、杜锋、华控(天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雅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齐物阳光投资有限公司、马星明、孙章康、武汉市同力物资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后续追加的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法定承诺及其他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22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8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5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2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银证券同意万达院线本次申请解除部分股份限售并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

 4、限售股份明细表;

 5、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0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院线 公告编号:2016-006号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向张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38号)核准,同意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行股份27,147,487股,根据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际发行股份数相应调整为54,294,974股,每股发行价为74.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79,999,997.7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72,379,702.7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23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第62060009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以及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1、开户行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账户名称: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0158792000498

 金额(人民币元):400,000,000.00

 用途: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2、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账户名称: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906197410907

 金额(人民币元):1,378,379,702.79

 用途: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3、开户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08689868

 金额(人民币元):394,000,000.00

 用途: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二、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丙方作为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非公开发行之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渤海银行)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民生银行)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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