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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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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05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32号)核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7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2,608,695股,发行价格9.20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99,999,994.0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72,896,694.00元。2015年12月28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2015年12月28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5]00131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巴音赛大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达支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巴音赛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开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年1月19日,公司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述4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至2015年12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巴音赛大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巴音赛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宋铖、刘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该专户存放金额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06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19日,本公司接控股股东杜江涛先生及公司第二大股东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科技”)通知,获悉:

 1、2016年1月18日,杜江涛先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票质押登记解除手续。杜江涛先生将其原质押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9,9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详见本公司临2014-034号公告,原公告中质押股数为5,500万股,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实施利润分配公积金10转8,质押股数变更为9,900万股)予以解除,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5%;

 2、2016年1月18日,君正科技与兴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完成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君正科技将其持有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6,500万股股票质押给兴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期限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此笔业务的质押登记手续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君正科技本次质押的股份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4%。

 截止本公告日,杜江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134,78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95%,其中已质押股份为120,194.80万股,占杜江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9.18%,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49%;君正科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90,328.3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41%,其中已质押股份为30,245.60万股,占君正科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3.48%,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17%。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07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月8日以专人送达、邮件通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公司7位董事,会议于2016年1月19日下午15:3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黄辉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公司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使用不超过2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并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使用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君正集团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临2016-009号)。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君正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08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月8日以专人送达、邮件通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公司3位监事,会议于2016年1月19日下午16:00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311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齐玉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公司全体监事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使用不超过2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提出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监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09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不超过2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

 期限不超过12个月,并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632号《关于核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260.8695万股,发行价格9.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89,999.9994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2710.3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7,289.669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2月28日足额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28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1310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月19日,公司已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145,9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使用56,000万元用于鄂尔多斯君正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剩余未使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

 1、投资额度、期限:公司将使用不超过2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并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

 2、投资品种:为控制风险,公司拟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

 2016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2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并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使用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保荐机构意见

 君正集团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和降低财务支出,提升经营效益,符合君正集团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本保荐机构对君正集团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事项无异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8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项安排。

 3、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监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君正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君正集团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君正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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