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4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发行904,879,236股股份、向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发行407,961,029股股份、向肖永明发行228,411,382股股份、向北京联达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发行55,023,743股股份、向李明发行33,996,752股股份、向杨平发行17,848,295股股份、向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3,598,700股股份、向北京联达四方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9,004,464股股份、向新疆华景君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发行8,946,494股股份、向广州司浦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4,473,122股股份、向林吉芳发行2,453,58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77,358,49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要求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全部债务及或有债务清偿方案的实施,存在实施中影响交割时间甚至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