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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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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证券代码:600766 证券简称:园城黄金 公告编号:2016—002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转发的(2016)鲁0602民初字第70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大股东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实业”)关于烟台幸福供销有限公司诉园城实业房屋拆迁纠纷一案,(2016)鲁0602民初字第700-1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协助执行园城实业证券账号(B881043380)所持有公司3420万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5%),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次轮候冻结包括查封期间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的查封,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二、截止公告发布之日,园城实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34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5%),本次轮候冻结之后,园城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处于冻结状态。

 三、园城实业与烟台幸福供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纠纷一案,截止公告发布之日,园城实业尚未收到芝罘区人民法院的书面裁定书,经咨询涉案标的金额约为1200万元,本次查封为轮候冻结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且园城实业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故本次冻结近期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01月19日

 证券简称:园城黄金 证券代码:600766 公告编号:2016-003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将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01月1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集团”或“甲方”)的通知,2016年01月18日园城集团与徐诚东(以下简称“乙方”)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3,32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81%),本次协议转让前徐诚东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3,1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2%。本次权益变动后,徐诚东先生共计持有公司6,46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徐诚东先生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转 让 方: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住 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宫后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

 受 让 方:徐诚东(乙方)

 住 所:山东省栖霞市桃村镇徐家村172号

 身份证号:370628195811******

 二、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园城黄金之股权共3320万股,以12.28元/股(大写:人民币壹拾贰元贰角捌分/股)转让给乙方,合计人民币40769.6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柒佰陆拾玖万陆仟元整),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以现金向甲方支付以上款项。

 3、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有关主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甲方应配合将本次转让涉及的园城黄金股份上的质押及轮候冻结全部解除并将没有任何转让限制的园城黄金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证券账户名下。

 三、所涉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转让前徐诚东先生与园城集团于2015年8月26日签署协议,购买园城实业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3,14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2%。目前,已完成股份交割手续。本次股份转让徐诚东先生受让园城集团332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1%,权益变动完成后,徐诚东先生将持有上市公司6464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83%,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的股东行为,公司基本面未发生变化。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就股东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已于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01月19 日

 备查文件:《股权转让协议》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园城黄金

 股票代码: 600766

 名称: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芝罘区文化宫后街88号

 通讯地址:芝罘区文化宫后街88号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 2016年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黄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它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园城黄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实业集团”)本次拟转让的园城黄金3,320.00万股处于质押、轮候冻结状态。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芝罘区文化宫后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

 注册资本:21,877.88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7000022802015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1998年3月24日

 经营范围: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钢材、木材、机电产品(不含金及稀有金属)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水利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税务登记号码:370602265676743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徐诚惠95%,徐娅艳5%

 通讯地址:芝罘区文化宫后街88号

 邮政编码:264000

 联系电话:0535-666565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园城实业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园城黄金股票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如下:

 ■

 注:徐诚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徐诚惠的同胞兄长。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人权益变动目的

 园城黄金控股股东园城实业集团出于公司原因,拟转让其持有的14.81%园城黄金股份。徐诚东因看好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且本次转让价格符合园城黄金的股权价值,因此拟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自身权益的保值增值。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园城实业集团共持有15.25%的园城黄金股份,现处于质押、轮候冻结状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园城黄金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园城黄金的股份100万股。

 截止报告书签署日,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园城黄金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园城黄金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园城黄金3,420.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2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徐诚东于2015年8月26日签署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144.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2%。目前,股权已完成过户。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0万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6年1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园城实业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及签署时间

 出让人(甲方):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人(乙方):徐诚东

 签署时间:2016年1月18日

 2、转让标的

 园城实业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3,320.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1%。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为12.28元/股,股权转让款合计为40,769.6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柒佰陆拾玖万陆仟元整)。

 徐诚东将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以现金向园城实业集团支付以上款项。

 4、股份过户及交割

 园城实业集团、徐诚东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至有关主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园城实业集团应配合将本次转让涉及的园城黄金股份上的质押及轮候冻结全部解除并将没有任何转让限制的园城黄金股份过户登记至徐诚东证券账户名下。

 5、税费

 本次交易有关费用,由园城实业集团承担。

 6、保证

 (1)园城实业集团保证:

 所提供或披露的园城黄金资产及业务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并无误导,不存在影响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或改变股份转让协议任何条款原意的事实;

 对于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园城黄金股份上的现有质押及轮候冻结,园城实业集团将于交割前解除质押及轮候冻结;除前述质押及轮候冻结以外,本次转让涉及的园城黄金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查封或托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或权利负担。在股份转让签署后,不对园城黄金股份设置新的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行为;

 园城实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已依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其内部必要的决策程序。转让园城黄金股份不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法令、规范性文件及园城实业集团或园城黄金的公司章程所禁止。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导致对园城实业集团作为任何协议的一方的违约,如导致园城实业集团违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园城实业集团承担。

 (2)园城实业集团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园城黄金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徐诚东享有与承担。

 (3)徐诚东承认园城黄金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4)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园城黄金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7、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程序及时间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2016年1月15日,园城实业集团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园城实业持有的园城黄金股份事宜。

 2、2016年1月18日,园城实业集团与徐诚东先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园城实业以每股12.28元/股的价格,向徐诚东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园城黄金3,320.00万股股份。

 四、园城黄金的股份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园城实业集团所持上市公司 14.81 %股权处于质押、轮候冻结状态。

 根据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园城实业集团、徐诚东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至有关主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园城实业应配合将园城黄金股份上的所有质押全部解除并将没有任何股份质押负担及转让限制的园城黄金股份过户登记至徐诚东证券账户名下。

 除上述股权质押、轮候冻结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五、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其他情况说明

 园城实业集团不存在未解除园城黄金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园城黄金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徐诚东于2015年8月26日签署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徐诚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144.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2%。目前,已完成股权过户。

 除上述股份协议转让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林海

 签署日期:2016年1月18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徐诚东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林海

 签署日期:2016年1月18日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园城黄金

 股票代码:60076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徐诚东

 住所:山东省栖霞市****

 通讯地址:山东省栖霞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及《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黄金”)拥有的权益及权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园城黄金中拥有的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实业集团”)持有的园城黄金14.81%股权,共计3,320.00万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处于质押、轮候冻结状态,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出让方园城实业集团将其股份的质押、轮候冻结状态予以解除。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诚惠先生之同胞兄长。

 三、信息义务披露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控制的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处罚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刑事仲裁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亦无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园城黄金控股股东园城实业集团出于公司原因,拟转让其持有的园城黄金3,32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1%。徐诚东因看好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且本次转让价格符合园城黄金的股权价值,因此拟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自身权益的保值增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园城实业集团持有3,420万股园城黄金,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25%,现处于质押、轮候冻结状态。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十二月内不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继续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今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权益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4.02%的股份。

 2015年8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园城实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2015年9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购买园城实业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3,144.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2%,2015年12月8日,上述股份完成股权过户。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已办理股份质押登记。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6,464.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83%,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园城实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0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5%。徐诚东先生同胞弟弟徐诚惠(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39,4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2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6年1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园城实业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及签署时间

 出让人(甲方):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人(乙方):徐诚东

 签署时间:2016年1月18日

 2、转让标的

 园城实业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3,320.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1%。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为12.28元/股,股权转让款合计为40,769.6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柒佰陆拾玖万陆仟元整)。

 徐诚东将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以现金向园城实业集团支付以上款项。

 4、股份过户及交割

 园城实业集团、徐诚东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至有关主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园城实业集团应配合将本次转让涉及的园城黄金股份上的质押及轮候冻结全部解除并将没有任何转让限制的园城黄金股份过户登记至徐诚东证券账户名下。

 5、税费

 本次交易有关费用,由园城实业集团承担。

 6、保证

 (1)园城实业集团保证:

 所提供或披露的园城黄金资产及业务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并无误导,不存在影响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或改变股份转让协议任何条款原意的事实;

 对于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园城黄金股份上的现有质押及轮候冻结,园城实业集团将于交割前解除质押及轮候冻结;除前述质押及轮候冻结以外,本次转让涉及的园城黄金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查封或托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或权利负担。在股份转让签署后,不对园城黄金股份设置新的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行为;

 园城实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已依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其内部必要的决策程序。转让园城黄金股份不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法令、规范性文件及园城实业集团或园城黄金的公司章程所禁止。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导致对园城实业集团作为任何协议的一方的违约,如导致园城实业集团违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园城实业集团承担。

 (2)园城实业集团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园城黄金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徐诚东享有与承担。

 (3)徐诚东承认园城黄金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4)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园城黄金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7、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园城实业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权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力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园城实业集团所持上市公司 14.81%(3,320.00万股)股权处于质押、轮候冻结状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园城实业集团共持有的15.25%的园城黄金股份,现处于质押、轮候冻结状态。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园城实业集团、徐诚东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至有关主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园城实业集团应配合将本次转让涉及的园城黄金股份上的质押及轮候冻结全部解除并将没有任何转让限制的园城黄金股份过户登记至徐诚东证券账户名下。

 除上述股权处于质押、轮候冻结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上述股份全部以现金支付,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资金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股份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之“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维持上市公司现有管理层的稳定,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四、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上市公司现有员工安排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对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园城黄金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而与园城黄金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园城黄金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三、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投资与园城黄金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以避免对园城黄金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四、本人将不利用园城黄金的股东身份进行损害园城黄金及园城黄金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园城黄金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五、若未来园城黄金经营范围内存在与本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优先推荐给园城黄金,园城黄金具有优先选择权。”

 (二)关联交易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人与园城黄金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人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园城黄金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商业准则进行;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园城黄金股东地位,损害园城黄金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进行过以下交易: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过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上的交易;

 3、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情况;

 4、除《股权转让协议》以及2015年8月26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与园城实业集团签署的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约定的事项外,没有任何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园城实业集团于2015年8月26日签署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购买园城实业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3,144.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2%。目前,已完成股权过户。

 除上述股份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未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的说明;

 3、股权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未发生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财务顾问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持有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8、信息披露人关于保证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的声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的说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15、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1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1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经办人员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持有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园城黄金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徐诚东

 签署日期: 2016年1月18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杜曙光

 项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王忠耀 王晓宇

 项目经办人:

 罗亮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8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徐诚东

 签署日期: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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