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1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6-012
关于收到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印章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至今,陆续就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的事件(以下简称此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多起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银行就此事件诉讼我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7月21日的《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2015年8月8日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2015年8月18日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2015年12月3日的《有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近日,我公司就此事件收到安溪县公安局出具的11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公(刑警)鉴通字【2015】00531号、00534号、00535号等)。安溪县公安局就此事件将所有涉案的银行提供的检材印文与公安部门提取的印章样本印文,委托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出具了11份鉴定意见(闽公鉴【2015】800号、801号、815号等),鉴定结果均为:涉案银行提供的涉案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黎立璋印”印文(现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卫才清印” 印文(2014年1月15日前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吴春海印” 印文(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印章)与公安部门提取的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经公司核实,确信本公司系因印章被他人伪造而卷入此事件中。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目前,此事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正在侦查中。所涉及的多家银行诉讼案件也正在法院审理中。本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1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