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9月2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来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海彬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情参见2014年9月4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8)。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9月11日,公司针对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海彬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在上诉过程中,公司收到上述诉讼案件原告张海彬致公司的免除担保责任确认书,表示在上述诉讼案件中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主张公司在相关案件中的保证担保责任。详情参见2015年11月2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1)。
2016年1月15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蔡开坚、蔡冰、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700元,由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蔡开坚、蔡冰、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00元,由张海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司无须承担涉案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