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15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总公司”)通知,中储总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00,000股,并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自2015年7月15日起算)以自身名义继续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2015年7月15日已增持股份)。中储总公司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该首次增持公告刊登于2015年7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截至2016年1月14日,中储总公司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中储总公司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2,990,62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199,801,033股的0.59%。增持后,中储总公司持股962,189,841股,占公司总股本2,199,801,033股的43.74%。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依据承诺,中储总公司未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对中储总公司增持本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