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00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月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6年1月15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5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为关联法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王淑敏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该笔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该项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6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00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风险简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核定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50亿元。本次授信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证券公司的授信条件。该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中信建投证券核定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总敞口50亿元,品种为衍生产品交易2亿元、黄金租赁10亿元、货币市场交易13亿元、保本型投资25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30亿元,期限12个月,担保方式为信用。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故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占用风险敞口。故本笔授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0亿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由于本行王淑敏董事在中信建投证券担任董事,因此中信建投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本行王淑敏董事在中信建投证券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信建投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前身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为61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点在北京,法定代表人为王常青,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末,中信建投证券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设有15家分公司、205家证券营业部。目前下设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直接投资、国际业务与基金管理业务等。
截至2014年底,中信建投证券的资产总额为1234.06亿元,负债总额为1066.78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67.28亿元。2014年度,中信建投证券实现营业收入85.87亿元,净利润33.98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中信建投证券的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给予中信建投证券核定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总敞口50亿元,品种为衍生产品交易2亿元、黄金租赁10亿元、货币市场交易13亿元、保本型投资25亿元、理财专项增信限额30亿元,期限12个月,担保方式为信用。其中,理财专项增信限额业务为非保本理财业务,即交易涉及的资金投向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行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真正的交易主体,故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占用风险敞口。故本笔授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0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一般商业条款与中信建投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上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本行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6年1月8日,本行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6年1月15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关联董事王淑敏董事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6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6年1月1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6年1月1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行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附件3:
中国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月8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张新泽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缺席:无
法定人数: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决议有效。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