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年1月12日,公司在前述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1月14日下午14点30分;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16年1月13日下午15:00-2016年1月14日下午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 年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5区3号楼6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六)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6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9,147,262股,占公司总股份897,866,712股的21.07%。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821,0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9%。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7,702,1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9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45,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609%。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徐建军、杨兴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八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7,985,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9%,反对1,1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弃权0股。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34,659,37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76%;1,161,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24%, 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建军、杨兴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