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函告,获悉中弘卓业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 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弘卓业持有本公司股份1,591,183,86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51%。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1,555,134,85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3.73% 。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7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15:00至2016年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1号院32号楼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永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89人,代表股份数为1,601,346,4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340%。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186人,代表股份7,009,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2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1,594,337,4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82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6人,代表股份7,009,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2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短期融资券。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4,368,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42%;反对6,978,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0%;反对6,97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中期票据。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4,368,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42%;反对6,887,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1%;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0%;反对6,887,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37%;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3%。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4,368,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42%;反对6,887,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1%;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0%;反对6,887,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37%;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马少辉律师、霍雨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