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6-007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实施回购部分A股股份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现就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情况披露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注销情况
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回购了12,480,299股公司A股,依据相关规定,自股份过户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日即失去其权利。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12,480,299股A股回购股份注销手续。
二、股份变动原因
2015年8月31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人民币100亿元额度内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并于2015年9月17日公告了《关于在人民币100亿元额度内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报告书》。
截至回购到期日2015年12月31日下午收盘,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共计12,480,2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13%,成交的最高价为13.16元/股,最低价为12.57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60,148,519.71元(含交易费用)。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额、股份结构相应发生变化。
三、股份总额、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048,801,800股减少至11,039,132,001股。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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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5年9月1日至回购期限结束日,公司股份因部分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增加2,810,500股。此外,因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规定相应调整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限售股份,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相应变动。
四、修改公司章程事项
根据2015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公司将在相关授权范围内办理公司章程修改事宜,包括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金额、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五、备查文件
1、第十七届董事会关于在人民币100亿元额度内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2、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关于在人民币100亿元额度内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报告书;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6-008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按照
《香港上市规则》公布翌日披露报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13.25A条关于披露已发行股本变动情况报表的要求、第10.06(4)(a)条关于购回股份的披露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6.1条关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求,特披露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的《翌日披露报表》,供参阅。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翌日披露报表
(股份发行人 ── 已发行 股本变动及/或股份购回)
上市发行人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202呈交日期:14/01/2016
如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本出现变动而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25A条作出披露,必须填妥I部 。
如上市发行人购回股份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4)(a)条作出披露,则亦须填妥II部。
证券详情: 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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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部注释:
1.若股份曾以超过一个每股发行价发行,须提供每股加权平均发行价。
2.请填上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A条刊发的上一份「翌日披露报表」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B条刊发的上一份「月报表」(以较后者为准)的期终结存日期。
3.请列出所有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A条披露的已发行股本变动,连同有关的发行日期。每个类别须独立披露,并提供充足数据,以便使用者可在上市发行人的「月报表」内识别有关类别。例如:因多次根据同一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或多次根据同一可换股票据进行换股而多次发行的股份,必须综合计算,在同一个类别下披露。然而,若因根据两项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或根据两项可换股票据进行换股而进行的发行,则必须分开两个类别披露。
4.在计算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变动的百分比时,将参照以上市发行人在发生其最早一宗相关事件前的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 (就此目的而言不包括已购回或赎回但尚未注销的任何股份) ;该最早一宗相关事件是之前并未有在「月报表」或「翌日披露报表」内披露的。
5.如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暂停买卖,则「上一个营业日的每股收市价」应理解为「股份作最后买卖的营业日当天的每股收市价」。
6.如购回股份:
「发行股份」应理解为「购回股份 」;及
「已发行股份占有关股份发行前的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比」应理解为「已购回股份占有关股份购回前的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比」。
7.如赎回股份:
「发行股份」应理解为「赎回股份 」;及
「已发行股份占有关股份发行前的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比」应理解为「已赎回股份占有关股份赎回前的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比」。
「每股发行价」应理解为「每股赎回价」。
8.期终结存日期为最后一宗披露的相关事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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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部注释:请注明是于本交易所、另一家证券交易所 (列明交易所名称)、以私人安排方式或以全面收购方式进行。
呈交者: 谭华杰
(姓名)
职衔: 公司秘书
(董事、秘书或其它获正式授权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