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04
债券代码:122220 债券简称:12重工01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2重工01”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6年1月20日
赎回价格:104.85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6年1月25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年1月21日)起,“12重工
01”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2重工01”公司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发行 “12重工01”公司债券,债券原到期日为2018年1月25日,2016年1月25日为该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该债券5年期品种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根据《中信重工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信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授权,公司决定行使“12重工0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2重工01”公司债券全部赎回。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2重工01”公司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将继续在第4年、第5年存续。
二、本次公司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6年1月25日为“12重工01”公司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决定是否在该日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6年1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2重工01”公司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2重工01”公司债券的赎回价格为104.85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1,200,000,000元,兑付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58,200,000元,本息总金额为1,258,200,000元。
(四)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重工01”面值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50元(含税)。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2重工01”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每手“12重工01”面值 1,000元税后实际派发利息为43.65元,实际每手赎回价格为1,043.65元。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3次《关于行使“12重工0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分别为2015年12月18日、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31日),通知“12重工01”公司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年1月21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2重工01”公司债券将全部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6年1月25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12重工01”公司债券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年1月21日)起,“12重工01”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2重工01”公司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379-64088999
传真:0379-64088108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05
债券代码:122220 债券简称:12重工01
债券代码:122221 债券简称:12重工02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月25日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发行的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月25日支付2015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期间的利息。其中,公司已决定行使5年期“12重工0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2重工01”公司债券全部赎回,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12重工01”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根据《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期债券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核准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5号文件核准发行。
3.债券简称及代码:5年期债券简称为“12重工01”,债券代码“122220”;7年期债券简称为“12重工02”,债券代码“122221”。
4.发行规模:人民币18亿元,其中“12重工01”为人民币12亿元,“12重工02”为人民币6亿元。
5.债券利率:“12重工01”票面利率为4.85%,“12重工02”票面利率为5.2%。
6.债券期限:“12重工01”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重工02”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首日,即2013年1月25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月2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
(1)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到期日期:
(1)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到期日为2018年1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6年1月25日;
(2)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的到期日为2020年1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1月25日。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2.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6.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次付息方案如下:
1.“12重工01”票面利率为4.85%,每手“12重工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50元(含税),按面值及最后一期利息赎回;
2.“12重工02”票面利率为5.2%,每手“12重工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2.00元(含税)。
三、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22日
2.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6年1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1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重工01”、“12重工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收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收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重工01”、“12重工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联系人:梁慧、陈晓童、马靓
联系电话:0379-64088999
传真:0379-64088108
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宋颐岚、舒翔
联系电话:010-60833522 010-60833571
传真:010-60833504
3.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 系 人:梁炜、赵慧琴
联系电话:010-59026662
传 真:010-59026670
4.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 系 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 话:021-68870114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