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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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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6-001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69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我公司如下事项提出了关注:

 “你公司2015年7月1日披露《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集安益盛汉参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参种植”)与辽宁天士力森涛参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涛参茸”)就人参切片的销售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额为1.058亿元。2015年12月21日,汉参种植与森涛参茸签订关于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将除森涛参茸变更后所需的35吨人参切片外的其他65吨人参切片全部收回。2015年12月31日,你公司披露了上述补充协议的内容,并确认上述变更冲回2015年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本次销售收入的冲回将影响公司2015年度销售收入6,265.49万元。”

 公司针对关注函中的问题逐项进行核查,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请你公司结合森涛参茸的主营业务、业务规模、采购用途、经营状况等说明该项购销合同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公司是否采取了必要及有效的措施对该合同的合理性及有效执行予以保障。

 回复:辽宁天士力森涛参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涛参茸”)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是由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涛、王德海和徐坤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森涛参茸51%的股权。森涛参茸占地面积300亩,现有职工123人,主营业务为中草药种植、采购、销售,食品生产销售、土特产品、粮食加工、销售。该公司具有现代化的厂房和先进的生产设备,经营状况良好。2015年度森涛参茸实现销售收入约为21,400万元,主要来源为人参相关产品的销售。森涛参茸采购公司人参切片的主要目的是在对所采购人参切片进行包装加工后,对外进行大宗销售。

 公司与森涛参茸从前期沟通接洽到最终签订销售合同历经1个多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公司对森涛参茸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和调研,同时通过与森涛参茸的多轮谈判和公司内部的多次讨论,公司最终确定森涛参茸本次采购人参切片事宜是合理的,且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能够保证采购事宜的有效执行。为此,双方于2015年6月27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

 2、本次销售退回的原因与合理性、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公司在确认销售收入、处理销售退回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确认原则,以及该等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回复:2015年6月27日,公司与森涛参茸就人参切片的销售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额为10,580万元。而后,森涛参茸因公司发展规划调整,将近期的销售方向调整为以销售林下参为主,同时森涛参茸结合其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需求,拟减少人参切片的采购量。为此,森涛参茸于2015年12月向公司提出拟对原合同采购内容进行变更。森涛参茸作为公司2015年度人参产品销售的第一大客户,公司为维护与主要客户长期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森涛参茸本次采购人参切片的数量由原来的100吨变更为35吨,采购金额由原来的10,580万元变更为3,500万元。就补充协议中的采购数量较原合同减少的65吨人参切片,公司已做销售退回处理,本次销售的退回将影响公司2015年度销售收入6,265.49万元,影响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1,900万元。受本次销售退回影响,公司预计2015年度的经营业绩将低于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已披露的业绩预计。

 根据2015年6月27日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人参切片的交货地点为通化快大冷库,验收标准为在货到后1日内提出异议,过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在合同签订时,公司已将全部货物运抵双方指定的通化快大冷库,交给了森涛参茸,且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未收到森涛参茸提出异议的相关文件,为此公司就该笔交易全部确认了销售收入,同时全部结转了销售成本。该笔销售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2015年12月21日,公司与森涛参茸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森涛参茸本次采购人参切片的数量由原来的100吨变更为35吨,较原合同减少65吨。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到森涛参茸退回的65吨人参切片,并验收入库。为此,公司于2015年12月冲回了65吨人参切片在2015年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该笔销售退回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森涛参茸本次退回公司已销售产品的原因是合理的。虽然本次的销售退回对公司2015年度的销售收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未对公司造成资产损失。公司同意与森涛参茸签订补充协议是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角度出发,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时,我们认为公司在该笔交易实施过程中,确认销售收入、处理销售退回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保证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3、你公司于12月21日签署了相关协议,但迟至12月31日才予以披露,请说明原因,并说明在这期间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如有)以及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回复:公司虽然在2015年12月21日已与森涛参茸签署了《补充协议》,但由于该事项所涉及的金额对公司影响较大,货物较多,公司本着审慎的态度,在双方完成对退回65吨人参切片的清点、分类、运输、验收入库等工作,以及财务处理等一系列补充协议约定的事宜后,公司就签订补充协议的相关事宜及时予以了公告。

 在补充协议签署日至公告日期间,公司积极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悉该事宜的相关知情人范围。截至公告日,知悉该信息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人参销售负责人。

 虽然《补充协议》的公告日与签署日时间略有差异,但公司目的是为了保证该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因补充协议的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公司在双方履行完补充协议约定后,及时发布了公告。为此,公司认为该事项披露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信息披露工作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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