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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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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歌斐创世海尔供应链四期投资基金合同并认购其基金份额的公告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证券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16-005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歌斐创世海尔供应链四期投资基金合同并认购其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简要内容:为合理利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认购歌斐创世海尔供应链四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本基金”)相应份额,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2015年3月27日、2015年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议案》。本次投资在上述会议审议批准范围内。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4、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属于风险投资范围。

 5、该投资基金不保证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存在投资风险。

 6、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陈家兴先生签署《歌斐创世海尔供应链四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SD9588)》及与该事项有关的其他协议文件。

 7、经核查:该基金合同签署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发生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

 8、公司承诺:本次投资行为发生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2016年1月14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基金管理人—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歌斐创世海尔供应链四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SD9588)》,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认购该投资基金相应份额,成为该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2015年3月27日、2015年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议案》。为合理利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2015年度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含未到期的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含风险投资),包括购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该项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本次投资在上述会议审议批准范围内。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属于风险投资范围。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陈家兴先生签署《歌斐创世海尔供应链四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SD9588)》及与该事项有关的其他协议文件。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及金额:

 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认购该投资基金相应份额。

 (二)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歌斐创世海尔供应链四期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私募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哲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5134室

 通讯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F栋

 4、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九层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九层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成立后,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只接受基金认购申请,具体开放安排(时间及期限等)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

 (四) 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成立日至本基金自项目公司实际收回全部委托贷款之日,预计为基金成立日至最后一期基金份额对应投资起始日起9个月,根据项目公司还本付息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期结束本基金存续期。根据上述方式确认对本基金进行提前终止或存续期限延长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告知义务。

 (五) 基金份额的面值

 本基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1、第i期基金的投资退出基准日为计算可供分配收益的日期。在投资退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第i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享受当期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于投资退出基准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实际可供分配收益为限向托管人发送第i期基金当期投资收益划付指令(应包含第i期基金投资者当期收益明细和基金投资者收款账户信息),基金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于1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付收益分配。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各类份额的收益计算方式为:

 对于第i期基金而言,该第i期基金的单个基金投资者所持第i期基金某类份额当期预期收益=单个基金投资者所持有该第i期基金某类份额的委托本金×该类份额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第i期基金投资起始日(含)起至收投资退出基准日(不含)止的实际天数÷360

 虽有前述约定,第i期基金的具体分配日届时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

 本基金项下各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如下表所示:

 ■

 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

 (1)基金投资者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根据基金文件所作的理想状态下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不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保证其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第i期基金的委托资产进入托管资金账户之日至第i期基金的投资起始日之间可能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3、第i期基金投资者所持该第i期基金份额的投资本金(初始委托本金)于对应的投资退出基准日后支付。但就实际分配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各笔贷款中各类基金份额形成的贷款本金对应投资实际退出项目公司的时间进行调整。

 4、第i期基金投资者所持有的该第i期基金某类份额预期收益及本金总计等于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Mi:

 Mi=第i期基金投资者缴付的该第i期基金某类份额初始委托本金×(1+Xi×D/360)

 Xi为该类份额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

 D为实际收益计算期间的天数。实际收益计算期间为第i期基金对应投资起始日(含)至其投资退出基准日(不含)止的期间。

 第i期基金基金投资者所持该类份额累计预期收益分配金额及本金总金额不超过Mi。

 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第i期基金的委托资产进入托管账户之日至该第i期基金投资起始日之间可能会有时间间隔,该期间基金投资者不计算预期收益。基金投资者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根据本合同正常分配状态下测算出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投资资金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

 (八)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将用于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投资款项最终用于海尔家居向其上游供应商支付贸易款或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其他用途。项目公司按约定还本付息。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授权并同意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与相关方签署相关项目交易文件。

 投资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国债、中短债基金、评级在AA级以上的公司债和企业债或者购买一年期固定收益类产品、或购买资产管理人自行判断风险可控的一年期类固定收益产品及/或准固定收益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契约型基金等)。

 三、《歌斐创世海尔供应链四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SD9588)》主要条款内容摘要

 目前,公司签订的《歌斐创世海尔供应链四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SD9588)》主要条款如下:

 (一) 基金的名称:歌斐创世海尔供应链四期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别:私募投资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成立后,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只接受基金认购申请,具体开放安排(时间及期限等)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

 (六)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成立日至本基金自项目公司实际收回全部委托贷款之日,预计为基金成立日至最后一期基金份额对应投资起始日起9个月,根据项目公司还本付息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期结束本基金存续期。根据上述方式确认对本基金进行提前终止或存续期限延长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告知义务。

 (七)基金份额的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 基金认缴出资额:

 投资者在签署本基金合同时,应明确投资者的承诺认缴出资额及认购金额,并承诺履行出资义务。投资者应一次性交纳认缴出资金额。

 投资者的认缴出资额应不得低于100万元,且应以10万元为单位增加,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最低认缴出资额及递增金额进行调整。

 投资者一旦签署本基金合同,应履行承诺出资义务。

 (九) 初始销售期的认购金额:

 1、认购资金应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初始销售期内,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应为认缴出资额的100%。

 2、基金初始销售期内每个工作日的9:00至15:00为认购工作时间。认购申请应当于认购工作时间内向销售机构递交。

 认购资金应在初始销售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结束前到达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账户,否则视为认购不成功,已交付的款项将于基金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利息地退还至投资者账户。

 3、单个投资者认购上限为不超过本基金的规模上限。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一)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每个工作日,将对认购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有权拒绝其认为不适当的认购申请,且该拒绝无须给出理由。经基金管理人审查,适当的认购申请,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三)初始销售期内基金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基金投资者认购金额在初始销售期内产生的银行利息,不计入基金份额,在基金成立后的适当时点返还给投资人。

 (十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将用于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投资款项最终用于海尔家居向其上游供应商支付贸易款或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其他用途。项目公司按约定还本付息。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授权并同意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与相关方签署相关项目交易文件。

 投资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国债、中短债基金、评级在AA级以上的公司债和企业债或者购买一年期固定收益类产品、或购买资产管理人自行判断风险可控的一年期类固定收益产品及/或准固定收益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契约型基金等)。

 (十五)投资比例: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应遵循本合同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十六)投资权限:基金管理人独立自主地进行投资决策,基金投资者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基金项下的投资决策,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十七)风险收益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属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品种。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用的种类:(1)管理费;(2)托管费;(3)销售服务费;(4)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5)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6)基金设立之律师费;(7)清算费用;(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的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九)基金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1、第i期基金的投资退出基准日为计算可供分配收益的日期。在投资退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第i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享受当期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于投资退出基准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实际可供分配收益为限向托管人发送第i期基金当期投资收益划付指令(应包含第i期基金投资者当期收益明细和基金投资者收款账户信息),基金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于1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付收益分配。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各类份额的收益计算方式为:

 对于第i期基金而言,该第i期基金的单个基金投资者所持第i期基金某类份额当期预期收益=单个基金投资者所持有该第i期基金某类份额的委托本金×该类份额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第i期基金投资起始日(含)起至收投资退出基准日(不含)止的实际天数÷360

 虽有前述约定,第i期基金的具体分配日届时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

 本基金项下各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如下表所示:

 ■

 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

 (1)基金投资者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根据基金文件所作的理想状态下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不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保证其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第i期基金的委托资产进入托管资金账户之日至第i期基金的投资起始日之间可能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3、第i期基金投资者所持该第i期基金份额的投资本金(初始委托本金)于对应的投资退出基准日后支付。但就实际分配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各笔贷款中各类基金份额形成的贷款本金对应投资实际退出项目公司的时间进行调整。

 4、第i期基金投资者所持有的该第i期基金某类份额预期收益及本金总计等于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Mi:

 Mi=第i期基金投资者缴付的该第i期基金某类份额初始委托本金×(1+Xi×D/360)

 Xi为该类份额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

 D为实际收益计算期间的天数。实际收益计算期间为第i期基金对应投资起始日(含)至其投资退出基准日(不含)止的期间。

 第i期基金基金投资者所持该类份额累计预期收益分配金额及本金总金额不超过Mi。

 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第i期基金的委托资产进入托管账户之日至该第i期基金投资起始日之间可能会有时间间隔,该期间基金投资者不计算预期收益。基金投资者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根据本合同正常分配状态下测算出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投资资金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

 (二十)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任何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均仅以第i期基金可供分配收入为限向该第i期基金投资者分配预期收益及委托财产本金;

 2、第i期基金的每份同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项目公司向本基金偿还各笔贷款的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时,项目公司应按照资金使用的对应关系进行分配,也即,项目公司偿还的每一期贷款本息产生的当期可供分配收入只能用于向与该期贷款对应的该期基金中各类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若项目公司向本基金偿还的贷款的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足以满足所有应付的各期基金中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取得的各类基金份额预期投资收益及对应委托财产本金,则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就本基金先发放的贷款对应的各期基金中的各类基金份额向其持有人进行分配/或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分配方式。

 4、基金投资者当期预期收益及委托财产本金的分配仅以实际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为限进行,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收益,也不承诺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投资失败情况下的分配:

 若因某些风险因素导致第i期基金投资失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该第i期基金将按当时的该第i期基金财产金额(扣除费用)及该第i期基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第i期基金份额,返还该第i期基金投资者的出资,若因税收相关法规变更导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要为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应地本基金的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相关税负。

 (二十二)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将用于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投资款项最终用于海尔家居向其上游供应商支付贸易款或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其他用途。项目公司按约定还本付息。项目公司以其合法所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为本基金享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本基金项下的基金财产在运用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风险:(1)法律和政策风险;(2)市场风险;(3)管理风险; (4)利率风险;(5)经营风险;(6)违约风险;(7)信用风险;(8)流动性风险;(9)操作或技术风险;(10)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11)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12)关联交易风险;(13)其他风险。

 2、风险的承担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管理人违背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存续期内,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基金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基金财产的损失。

 (4)本基金项下托管机构由投资人指定,因基金资金托管机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托管奇偶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即使基金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基金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基金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同时本基金项下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基金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该产品预期收益中等、风险中等,仅适合具有较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1、合同的成立、生效

 (1)合同成立:本合同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者共同签署后,本合同即告成立。

 (2)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本合同经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行为,获得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本基金依法成立。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2、合同的签署:基金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基金份额。

 3、经基金管理人确认有效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销售机构出具的本基金认购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本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按本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自行作出决定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作出变更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3)对本合同进行重大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基金转让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必须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转让场所的选择、转让时间的确定、转让费用、转让的登记注册等具体的转让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方便、快捷、低交易费用的原则确定。

 如果基金份额的受让人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或者该转让致使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0人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拒绝该转让。

 3、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的;

 (2)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的;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的;

 (4)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的;

 (5)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1人的;

 (6)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7)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违约责任:

 1、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3)不可抗力。

 2、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5、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其他合同当事人的商标、标识、商业信息等知识产权,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责任。

 6、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法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否则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仲裁地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项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公司投资该基金是为了合理利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2、公司本次出资的3,000万元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资金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3、该投资基金不保证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存在投资风险。

 五、其他

 1、2015年3月27日、2015年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议案》。本次投资在上述会议审议批准范围内。

 2、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3、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属于风险投资范围。

 4、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陈家兴先生签署《歌斐创世海尔供应链四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SD9588)》及与该事项有关的其他协议文件。

 5、公司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控制风险。

 6、经核查:该基金合同签署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发生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

 7、公司承诺:本次投资行为发生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六、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20,600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79%;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7,460.645072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27%。

 七、备查文件

 《歌斐创世海尔供应链四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SD9588)》、交易申请受理单、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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