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14日,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的通知,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情况
2015年1月1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A股股份12,500,00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968,068,620股)的1.29%。本次增持完成后,陈森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70,459,85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7.28%。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陈森洁先生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本次已增持股份)。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披露上海交易所网站的临2015-001号公告。
二、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一)2015年1月1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A股股份12,500,00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968,068,620股)的1.29%。
本次增持前,陈森洁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7,959,85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99%,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89,589,22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0.24%。本次增持完成后,陈森洁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0,459,85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7.28%,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02,089,22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1.53%。
(二)2015年1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A股股份6,500,00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968,068,620股)的0.67%。
本次增持完成后,陈森洁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6,959,85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7.95%,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08,589,22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2.21%。
三、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末总股本968,068,6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5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5月27日实施完毕。按新股本1,452,102,930股计算,陈森洁先生持股数由76,959,852股变为115,439,77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95%,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12,883,83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2.21%。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3、陈森洁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1 月 14日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依法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及其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