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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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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6-0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或“公司”)分别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锡商初字第0198号判决书和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四民二初字第30号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诉讼受理日期:2014年8月8日

 2.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3.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

 公司已分别于2015年4月17日、2015年8月29日在公司《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此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披露的《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或有事项部分。

 (二)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诉讼受理日期:2014年8月6日

 2.诉讼机构名称: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3.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

 公司已分别于2015年4月17日、2015年8月29日在公司《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此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披露的《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或有事项部分。

 二、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

 (一)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基本情况

 (1)原告: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鼎一”)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

 代理人: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

 (2)被告:江苏欧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克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北路108号

 代理人: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

 (3)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

 代理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

 2.有关纠纷起因

 无锡鼎一为购买车铣中心,分别与欧克公司、机床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由欧克公司、机床公司提供车铣中心并负责安装调试,但欧克公司、机床公司均未能按约完成安装调试。因设备未能最终验收,无锡鼎一要求赔偿损失。

 3.诉讼的请求

 欧克公司、机床公司赔偿合同解除前的损失2,788万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基本情况

 (1)原告: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东洋”)

 住所地: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兴红路北侧办公楼3楼

 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2)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

 代理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

 2.有关纠纷起因

 原、被告连续发生加工承揽业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制造机床的主轴、配件等产品并交付被告。被告至今尚未支付部分货款。

 3.诉讼的请求

 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298,546.35元,给付逾期利息损失3,242,504.39元。

 三、判决情况

 (一)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判决情况

 依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出具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商初字第0198号判决。裁决结果如下:

 (1)江苏欧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鼎一赔偿损失22,587,385元,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在15,920,0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江苏欧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鼎一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519,409.52元、场地占用损失440,088元、建造和拆除设备基础损失899,900元,合计3,859,397.52元。

 (3)驳回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积极应对,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

 (二)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判决情况

 依据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出具的《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四民二初字第30号判决。裁决结果如下:

 (1)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价款15,298,530.18元;

 (2)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价款15,298,530.18元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金;

 (3)驳回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积极应对,已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

 四、其他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诉讼事项已在 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 年 8月 29 日公告内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5年公司依据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19,162,504.39元,对公司2016年损益将不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商初字第0198号

 2.《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四民二初字第30号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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