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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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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5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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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收购事项,拟以现金方式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金额预计为人民币2亿-3亿元之间,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8%-57%,本次拟收购金额有可能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标准,收购标的为具有专业化、网络化汽车租赁、汽车及其配件经销的技术服务公司。现因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平信息披露,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猛狮科技,证券代码:002684) 自2016年1月12日(星期二)13:00停牌,待相关事项明确后,公司将通过指定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申请复牌。

 本次交易尚不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若后续确认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公司将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监管要求进行停牌、审议及后续披露相关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6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完成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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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的通知,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概述

 增持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乐伍先生

 增持目的:基于坚定看好中国经济、看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对公司目前股价的合理判断。同时为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本次增持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及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

 增持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乐伍先生拟自公司股票复牌(即2015年7月14日)后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累计增持比例将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并在增持计划实施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以上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1)。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乐伍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从二级市场共计买入本公司股份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7%。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680,388.94元,增持平均单价20.539元/股。完成了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陈乐伍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7,66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67%,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陈乐伍先生持有公司28,18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54%。

 三、相关承诺及说明

 1、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承诺:自上市以来未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

 陈乐伍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猛狮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猛狮科技拥有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五、备查文件

 1、实际控制人陈乐伍先生关于增持的承诺;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陈乐伍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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